| 發布日期: 2011-10-19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
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急救 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其中規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征求意見稿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原則上不低于每5萬人口一輛救護車的配置標準,一個設區的市設立一個急救中心(站)。 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使用“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或者其他帶有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性質號碼的;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因費用原因影響救治的等五種情形,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