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3-12-30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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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廣東省物價局獲悉,為進一步完善價格監測預警體系,省物價局制定了藥品價格監測專項報告制度,將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的藥品及有關藥品原材料,納入價格監測品種目錄,要求地級以上市及指定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需定時作藥價相關報告。其中,藥品價格上下浮動30%的藥品需作專項分析并上報。 專項報告制度規定,地級以上市等監測報告單位,在轄區內每個市(區)、縣分別選取3家以上經營規范、信譽好的社會零售藥店,含各地市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藥品平價商店,以及若干家醫療機構,含部分未執行全省藥品交易采購價格的醫療機構,作為藥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并選取若干家具有一定規模和管理規范的藥品生產企業,作為藥品原材料價格監測定點單位。 藥品價格監測內容涉及購進價格、銷售價格、采購數量和銷售數量。監測具體目錄囊括較廣,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藥品和涉及的藥品原材料價格,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所有劑型規格品,以及藥品生產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都將成為監測目標。 但是對于以下四種特殊情況的,專項報告制度規定,應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應對措施或調價建議。包括半年內價格上漲或下跌30%以上的藥品;因經營者價格違法或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的藥品;實際銷售價格與省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醫療機構網上采購藥品的臨時零售價格差異超過35%以上的藥品;購進價格變化幅度較大的藥品原材料品種。 監測報告時間基本達到每年報送一次,其中,藥品平價商店平價藥品價格信息每季度報送一次,屬國家基本藥物和廣東省增補按基本藥物管理的藥品價格信息,以及藥品原材料價格信息,每半年報送一次,其余藥品每年報送一次。 據了解,專項報告制度將從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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