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4-04-24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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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記者從青島市職工互助保障工作動員會議上獲悉,市總工會經過研究論證,決定實施新型的《青島市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對納入統籌的職工個人自負醫藥費部分實施再次救助保障,以切實減輕患病職工的經濟困難。 市總工會為該計劃補助3000萬元,作為專項啟動資金,推動該計劃在全市范圍內推開,年內參加新型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的目標是100萬人,約占全市職工總數的35%。 據介紹,新型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設置A方案和B方案。A方案互助金標準90元,其中市總補助30元,單位或個人繳納60元,保障金給付額度最高可以達到21萬元。B方案互助金標準60元,其中市總補助30元,單位或個人繳納30元,保障金給付額度最高可以達到9萬元。 據了解,目前青島市職工互助保險辦實施的計劃分別是: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職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計劃、女職工特殊疾病保障計劃、職工意外傷害保障計劃。自1997年開展以來,共有16萬職工得到互助保障,累計賠付1.29億元,在緩解職工因病因殘造成經濟困難方面發揮了較好作用。這次對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進行了新型替代,其余3個計劃繼續實施。 原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繳費標準為55元,全部由本單位或個人承擔。新型保障A、B計劃在青島市總工會均補助30元的情況下,單位或個人僅需要繳納60元或30元,但保障待遇有了大幅提高。因住院、家庭病床、門診大病發生的由本人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部分的醫療費,A、B計劃均按照150元標準給予保障金。一個保障年度只補助一次。新型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將統籌范圍內、起付標準以上、限額以下、個人負擔部分的保障標準由原來的70%提高到75%;新型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對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和診療項目費用的個人負擔部分按60%標準給予保障;對青島市城鎮大病醫療救助制度規定的特藥救助、特材救助,在政府救助之后,其個人負擔部分按60%標準給予保障。 凡已參加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按規定繳納互助金,即可成為本方案的保障對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由基層工會組織本單位職工集體參加。50人以上的單位,參加人數不能少于本單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人數的80%;50人以下的單位,參加人數應達到本單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人數的100%。 互助金一次性繳納,每人限繳一份。單位行政或工會為職工繳納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參加人數必須與本單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數相一致,不得只給部分職工繳納。 企業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互助金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稅前列支;其他單位可從福利費等項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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