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07-22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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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A型肉毒毒素的監督管理,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劑列入毒性藥品管理。 根據《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當前形勢,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進一步加強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劑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事宜發出通知。 一、經批準生產A型肉毒毒素制劑的藥品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加強對生產A型肉毒毒素制劑用菌種的保藏管理,未經批準,嚴禁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菌種。 二、藥品生產企業應制定A型肉毒毒素制劑年度生產計劃,嚴格按照年度生產計劃和藥品GMP要求進行生產,并指定具有生物制品經營資質的藥品批發企業作為A型肉毒毒素制劑的經銷商。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將A型肉毒毒素年度生產計劃、生產情況及指定經銷商的情況及時報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企業指定經銷商的情況通報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對A型肉毒毒素制劑的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向經藥品生產企業指定的A型肉毒毒素經銷商采購A型肉毒毒素制劑;對購進的A型肉毒毒素制劑登記造冊、專人管理,按規定儲存,做到賬物相符;醫師應當根據診療指南和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開具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兩日用量,處方按規定保存。 五、進口A型肉毒毒素制劑的流通和使用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