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理順保健食品技術轉讓、變更申請申報事項審批工作流程,按照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相分離的原則,經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術轉讓、變更申請的審批工作流程由“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審批”,調整為“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審評,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