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5-3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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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陳 飛)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王東峰5月27日在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座談會上表示,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將于6月1日起實施。今后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活動,必須先行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 該《辦法》規定,經營者在取得許可證之后才能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不是其生產的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自愿申請換證、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據了解,《食品安全法》實施后,衛生部門將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是轉由質檢部門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部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則負責發放《餐飲業許可證》。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將更加明確,不會再出現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等情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