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6-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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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陳 飛)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6月9日在衛生部網站全文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組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依法采取相應的監測、檢測、通報和監督措施。 征求意見稿提出,出現以下情形可以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后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對于下列情形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提出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作出不予評估的決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通過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決的;對于食品安全風險較低或者可以通過簡單的風險管理措施解決的而缺乏評估必要性的;國際已有風險評估結論且適于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 征求意見稿提出,以下特定情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實施應急評估: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處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需要的;其他需要通過風險評估解決的食品安全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