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8-07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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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孟慶普)日前,衛生部通告發布《放射性腫瘤病因判斷標準》、《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兩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這兩項標準均為強制性標準,將于2010年2月1日起實施。 《放射性腫瘤病因判斷標準》編號為 GBZ97-2009,用于代替GBZ97-2002《放射性腫瘤診斷標準》,適用于對職業性照射后發生的腫瘤進行病因學判斷,不適用自愿接受醫療照射后發生的惡性腫瘤的病因判斷。與原標準相比,新標準最大的變化在于,將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1990年和2007年建議書中標稱概率系數的致死性癌癥全部列出,并按照亞洲人癌癥基線發病率與歐美人癌癥基線發病率差別的大小分為兩類,其中,差別不大的包括結腸癌、肺癌,除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以外所有類型白血病、食管癌、甲狀腺癌、骨和關節惡性腫瘤,差別較大的包括胃癌、女性乳腺癌、膀胱癌和肝癌。而原標準僅給出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白血病和甲狀腺癌的資料。 《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編號為 GBZ219-2009,規定了放射性皮膚癌診斷原則、分期及處理原則,適用于職業性照射所致皮膚癌的放射性工作人員。非職業性照射后發生的皮膚癌也可參照此標準進行診斷和治療。該標準強調,放射性皮膚癌應根據放射性職業史、皮膚受照射史、射線種類、受照射劑量及病人的臨床表現、病理學結果檢查所見,進行綜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皮膚癌,方能診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