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12-0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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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年版)》。調整后,新版目錄包括西藥和中成藥品種共2151個。西藥部分共有藥品1164個,其中甲類349個、乙類791個,另有20個僅限工傷保險用藥、4個僅限生育保險用藥;中成藥部分共有藥品987個,其中甲類154個、乙類833個。 據人保部醫療保險司司長姚宏介紹,新版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個部分。其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用準入法,規定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分為甲、乙兩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 姚宏強調,《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性藥品已全部列入新版目錄甲類藥品。對于甲類藥品,各統籌地區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并于今年12月開始執行使用。對于國家基本藥物和僅限工傷保險的品種,各地不得將其從目錄中調出。對于乙類藥品,各地可以根據基金承受能力進行一定的調整,但不可取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乙類藥品時,不得要求企業申報,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業收取費用。各地對乙類藥品調整品種總數(含調入、調出和調整限定支付范圍的藥品品種)不得超過243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于2010年3月31日前發布本地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各統籌地區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藥品數據庫的更新工作。 根據新版目錄要求,對于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適用且符合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同時,各地對于新版目錄內同一品種劑型規格的藥品,可探索設定最高支付限額標準。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對臨床緊急搶救與特殊疾病治療所必需的目錄外藥品,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制度并明確相應的審核管理辦法。對于新版目錄內可用于自我藥療的藥品,原則上規定為,參保人員住院使用時由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門診使用時限個人賬戶支付。對未列入新版目錄但由目錄內西藥品種組成的復合藥(包括含藥大輸液),如果價格不高于其所組成藥品價格之和,可視同乙類藥品按規定予以支付,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制訂。未列入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類藥物,將納入醫療服務項目范圍進行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