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4-0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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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基本藥物制度的順利實施和藥品質量安全,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自治區衛生廳日前聯合制定《自治區基本藥物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實施辦法》。目前,在我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已有30%開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該辦法規定,自治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全區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技術工作,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實行“可疑即報”的原則,發現可能與基本藥物相關的不良反應或事件,應按有關規程進行報告。 辦法要求,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以及醫療機構應通過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網絡在線直報不良反應信息,必須在30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區域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新的基本藥物不良反應或事件應于發現或獲知之日起3日內報告。對嚴重、死亡以及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第一時間通過監測網絡上報。必要時,可直接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 辦法還規定,接到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域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在獲知基本藥物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現場調查,同時根據需要,展開調查,于3日內完成調查報告。而基本藥物生產企業在獲知基本藥物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立即開展臨床調查,于7日內填寫《藥品不良事件調查表》,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迅速開展自查,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必要時應主動暫停藥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召回相關藥品,并將采取的措施及時告知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