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9-09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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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被列為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為了做好取消該行政審批后的相關工作,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從發文即日起,《關于印發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藥管市〔2000〕306號)、《關于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認定工作的通知》(國藥監市〔2002〕147號)予以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已取得《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的,期滿后自動作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履行藥品監管職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繼續做好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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