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3-16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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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成為近期投資界關注的焦點! 在不少基金行業人士看來,目前運行的基金法,僅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投資二級市場的私募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都沒有納入到這一監管體系中。 但隨著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迅速的“野蠻生長”,基金法的修正也就順理成章。 另一方面,則是監管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目前陽光私募因為通過信托的渠道發行,為銀監會所監管。而私募股權基金則是在地方工商部門登記,在發改委備案。而經過此番調整之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監管權將大部分集中于證監會。 對于新基金法對行業的影響,本報采訪了多位公募和私募界人士,以及法律界人士,以對這一對市場運行影響深遠的法規進行第一時間的深度解讀。 “原來的基金法只是一部公募基金法,這次新基金法的修正,最重要的修改,是給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以合法地位。”3月8日,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振寧向記者表示。 而另一方面,在新基金法的框架下,基金發行被規范為“契約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種形式,就此陽光私募可以繞開信托渠道,這也為陽光私募的發展開辟道路。 私募基金松綁 私募基金在本次基金法修訂中,有了自己的獨立章節。 在本次《修訂草案》中,為私募基金開辟了一個新的章節——第十章“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特別規定”。 在該章節中,第七十五條規定“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股權、股票、債券等證券及其衍生品投資,適用本章規定”。 除了“非公開方式募集”,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證券投資品種”也在第二條中被擴充為——“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對于私募基金而言,被賦予和公募基金一樣的合法地位,意義頗為深遠。 “陽光私募有一個問題,從來沒有法律規定它替投資者理財,投資者可以享受公募基金的待遇。”李振寧告訴記者。 這在對投資者納稅規定中也可以反映。 按照目前現行的規定,公募基金的投資者投資公募基金的收益,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募基金基民的這個待遇,國家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對于私募基金投資者來說,是個人投資者的話,雖然現在也是無需繳稅,但并沒有哪條法律對此有過規定。”李振寧告訴記者。 而在目前私募基金契約中,一般也會有一條特別規定,一旦稅務機關對私募基金投資者征稅,將由投資者個人承擔。 “如果這樣的話,一旦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意味著私募基金要跑贏公募20個點,才可以和公募競爭,這對陽光私募行業來說,將是災難性的。”上海一家私募基金的負責人向記者表示。 而另一方面,新基金法草案第五條規定:“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組織形式,基金可采用契約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等組織形式。” 這也為陽光私募獨立發行開辟道路。 按照目前的規定,陽光私募只能通過信托進行發行,而一旦陽光私募被納入到和公募基金同樣的監管體系和法律地位上,陽光私募同樣可以采取上述三種方式進行發行。 “這個對于私募基金來說,是個里程碑式的改變。”上述私募人士向記者表示,“如果按照目前最嚴格的規定,下單也需要信托來下,而且只有一個項目做完了之后,才能進行分紅。這樣的話,陽光私募很難有成長的空間。” 另一方面,繞開信托渠道,也意味著陽光私募可以跟公募一樣,有了自己的“保底資金”。 “對于陽光私募來說,比如我們收取1.5個點的固定管理費用。其中信托拿走1個點,銀行拿0.25-0.35個點,只剩下0.25-0.15個點。對于陽光私募來說,固定費用這塊基本沒有。如果牛市來了,賺的不錯,陽光私募可以運轉;但如果熊市來了,固定費用這塊沒有,浮動的部分沒有賺到錢,陽光私募就很難運轉下去。”上述私募人士告訴記者。 而一旦新基金法開始實行,“陽光私募就用不著依據信托法了,我們可以依據基金法,可以自己直接把投資者聚集到一起。”李振寧告訴記者。 在其看來,新基金法明確的“三種形式”,將是私募基金未來可以遵循的路徑。 其一是契約性,“和之前的運作一樣,直接成立集合理財計劃,托管給銀行。銀行是必不可少的,銀行是保證投資者資金安全的。但是純粹賣牌子的信托公司,就可以繞開了。” 其二是合伙型。“就像合伙企業,我們管理公司做一般合伙人(GP),投資者做有限合伙人(LP),成立合伙企業,專門做股票。” 而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因為此前基金法對這一領域的空白,這一類型的公司遵循的是合伙企業法。而合伙企業法框架下,高額的稅收使得很少有投資者和私募采取這種方式。 “合伙企業法框架下,在合伙企業層面上,大家都不交稅,但個人賺到錢之后,最高要交35%的個人所得稅。”李振寧向記者表示。 李振寧看來,如果新基金法實施之后,合伙制的基金雖然是合伙制,但是遵循基金法,“不是納稅主體,分到個人的時候,享受你買公募的待遇,是個人的也不需要繳稅。” 在其看來,未來公募基金也可以采取這種形式。“現在公募都是契約性,以后也可以嘗試合伙制。” 第三種形式為公司型基金,“這種公司,開曼群島有很多,這個公司是個基金,用了公司的形式,但不服從公司法,這個公司不是納稅主體,公司有董事會,只是決定每年給管理人多少報酬、分紅。” 公募私募相融合 在新基金法修訂草案中,第七十五條之十三規定,“經注冊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年限、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批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這也是為今后私募向公募轉型開了一個口。”李振寧告訴記者。 但在其看來,短時間內很難看到私募向公募的轉變。 “私募要去做公募的業務,首先是要符合基金法里對公募基金的要求。同時公募基金業務和私募基金業務必須是分開的,防火墻一定要建好。因為私募是可以‘二八分成’,公募只拿管理費,利益上的差距太大了。” 但也有私募人士表示,即便是私募可以有渠道開展公募業務,“很多私募不見得愿意做,公募規模很大,而私募盤子相對較小,也可以取得比較好的收益,管私募20個億和管公募100億,收益是差不多的,但付出的勞動是不一樣的。” 而另一個疑問也隨之而來,公募和私募今后會不會陷入同質化競爭的境地。 “對于公募和私募來說,競爭的都是投資組合,私募的優勢,只是一個船小好調頭,只有博弈的優勢,而這也就不是長期投資者應有的方向,都是短線投資。”李振寧表示 這與國外的對沖基金完全不同。 “國外的私募基金都是對沖基金,可以使用各種杠桿,風險會放大很多,反過來收益也會大很多。”李振寧告訴記者。 而在目前監管體系下,陽光私募因為是通過信托開戶,而信托是不允許開股指期貨賬戶,因此陽光私募目前不能參與股指期貨。 公募變堵為疏 本次基金法的修訂,也為公募基金帶來了許多改變。 在修改草案的第十七條中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基金公司的股東限制也得以放松。按照之前的規定,基金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應為金融機構,而在新基金法框架下,這一要求被調整為“主要發起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經驗、較好的經營業績、良好的社會信譽和長期投資理念。” 而股權激勵也在新基金法中有路徑可循。 在修改草案的第十四條中提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對于基金員工持股,業內人士表示,“這為基金業留住人才,提供了強有力的解決方法。” 李振寧向記者表示,“新基金法的規定,公募基金實施員工持股,占總股本的5%以下,不用報證監會。5%以上的,才需要證監會審批。對于一個比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來說,5%也不是一個很小的數字。” 但也有公募基金高層表示,股權激勵只適用于創業時期,而不是公司與明星基金經理之間。而且“不要拘泥于激勵的形式,應該更多關注到無論做什么事,個人風險和收益都是成正比的”。 在其看來,如果股權激勵被推行,“是好事也是進步,但這不是唯一的辦法。資產管理行業,應該以人為本,尋找合適的獎勵,而股權激勵是已經窮盡的激勵辦法中,剩下沒有被使用的。” 而在新基金法中,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也從禁止變為放寬! 在修改草案的第十七條中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這將產生積極影響,基金從業人員能夠買股票,對于避免老鼠倉起到積極作用。像基金經理擁有投資股票經驗,一年也有幾百萬的收入,不能投資股票,只能去想些別的辦法。”上述私募人士向記者表示。 而在李振寧看來,“國外實行的是申報制度,或者買的股票有一定的鎖定期。基金經理可以操作自己的股票,但前提是信息是透明的,公司內部大家都能看到,都能監督。” 而在新基金法中,對公募基金投資重大利益相關方股票等限制,也得到了一定寬松空間。 此次修改草案的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了“公募基金投資托管行股票、股東承銷股票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重大關聯交易被豁免,但應當遵循防范利益輸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私募股權入局 私募股權基金也在新基金法中,得到了法律定位。 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上海律師協會基金委員會副主任江建軍向記者表示,新基金法“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的范圍,這在以前是沒有明確的。以前私募股權基金的登記機關是各地工商局,同時需要在發改委備案,F在通過新基金法明確,證監會是監管主體。” 而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到監管體系,最重要的意義就是可以明確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方向。 “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重點是監管私募的資金流向。從而引導他們投入到國家需要的地方,合理引導,限制不合理的流向。”江建軍向記者表示。 也有行業人士向記者表示,私募股權基金在很多方面有待規范。 “比如現在有一些房地產基金,在沒有獲得土地證之前,就以股權投資的方式進入了企業,所以監管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流向很重要。”上述人士表示。 在江建軍律師看來,目前處于征求意見稿狀態的新基金法,尚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 “建議《證券投資基金法》采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分章規定的立法體例,將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分別分章專門規定。” 在其看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仍有很大的不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而言,受證監會監管更為嚴格。公募基金要求從業人員具有從業資格,私募基金要求沒有這么嚴格。” 而對公募基金發起人最低3億元注冊資本的要求,江建軍認為可以適當放寬松。“可以要求更高的資產質量,如凈資產規模不低于3億元、資產負債率不超過50%、沒有到期未履行的巨額債務等。” 破冰股指期貨 對于國內的陽光私募而言,借股指期貨成為中國的對沖基金似乎仍是一個傳說。 “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都能參加中國的股指期貨了,但我們國內信托陽光私募卻還不能,這有些出乎我們的意外。”3月10日,一位深圳的陽光私募總經理向記者抱怨道。 事實上,盡管信托賬戶尚無法開通股指期貨賬戶,一些按捺不住的陽光私募已通過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或借助類公募專戶理財的方式曲線參與股指期貨。 “這兩種方式都能繞開目前信托無法開立期指賬戶的障礙,但都存在一些問題。”上述陽光私募總經理向記者表示,“有限合伙制私募的投資人在分紅時要繳個人所得稅,而所謂的類公募專戶理財方式在法律上并不認可,有打擦邊球之嫌。因此國內大多數陽光私募都沒有開展期指業務,最多就是拿自己的錢試水一下,成為對沖基金更是無從談起。” 然而,隨著基金法的修訂,禁錮國內陽光私募參與期指交易的各項障礙有望打破。上海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振寧甚至認為,一旦新基金法出爐,中國將會出現大量的對沖基金。 而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由于監管部門對于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的相關細則尚未公布,借助信托平臺的國內陽光私募由此無法取得股指期貨的交易賬戶,并擋在了期指市場的門外。 “一旦新基金法開始實施,陽光私募就自動可以開股指期貨賬戶,這樣中國大量對沖基金才會出現,也才能和公募基金進行差異化競爭。否則私募和公募都是做投資組合,你憑什么收取投資者20%的投資收益。”李振寧向記者表示。 對于那些立志成為中國對沖基金的國內陽光私募基金而言,新基金法給予了他們三種組成形式:契約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而在海外,對沖基金多為合伙形式存在。那么國內的陽光私募究竟該采用何種形式呢? 上海數君投資有限公司CEO劉宏認為,三種形式中契約制可能更適合中國的私募對沖基金。 “有限合伙制依據的是《合伙企業法》,其中規定要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個法本來是給那些個體工商戶合伙做生意用的,很難因為私募基金而將稅收減免。”劉宏向記者表示,“而公司制參照的法律是《公司法》,其中對稅收也會有明確的規定,它也不太可能因為私募基金而做出稅收豁免。因此最好的組織形式應當是契約型的基金,現在的公募基金就采用這種形式,在個人所得稅上獲得了豁免。” “當然,在新《基金法》正式出爐前,這只能算是猜測。”劉宏表示道。 事實上,在股指期貨推出后的近一年時間中,坊間關于信托私募將拿到期指“入場證”的消息也不斷傳出。 今年初有信托公司人士告訴記者,銀監會已開始起草信托產品參與股指期貨的相關政策,預計今年上半年陽光私募信托產品將能夠參與股指期貨投資。 而近日又有媒體報道,監管部門已于3月10日召集各地信托公司證券信托業務部門負責人前往北京開會,對信托賬戶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問題進行相關討論。據悉,陽光私募的信托賬戶將僅限于從事套期保值交易,而只有在2010年年終評級在三級以上的信托公司旗下的證券信托類產品才有資格投資股指期貨。 “顯然,信托陽光私募即使能夠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也將面臨種種門檻。因此私募基金更會期待新《基金法》的盡快出爐。”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 然而,由于新《基金法》的修訂目前只處于非公開的征求意見階段,距離最終出爐仍具有相當長的時間,“新《基金法》的修訂對私募基金做股指期貨肯定有好處,但這至少也要一年以后才會正式實施,所以現在還是要繞著路才能做。”劉宏告訴記者。 而所謂的繞著路做期指,普遍采取的是兩種形式,一是成立有限合伙企業,二是借助所謂類公募專戶理財的方式曲線參與股指期貨。 上海隆唐投資便是一家以有限合伙形式組建的私募基金。該公司執行總裁唐崎峰告訴記者,隆唐投資做得是股指期貨市場與股票市場之間的期現套利交易,收益不算很高但基本沒有風險。 “合伙制私募確實在給股東分紅時要面臨納稅的問題,但是我們私募基金的股東大多擁有自己的公司或企業,他們是以法人的名義入股我們的基金,因此在分紅納稅的時候可以通過自己的公司或企業抵扣成本進行稅收減免的可能。但是這種模式想要做大,確實還比較難,因為畢竟具有法人資格的股東還是不多的,目前只能小范圍的推廣。” 而所謂的類公募專戶理財,其實就是在商品期貨上盛行已久的“賬戶專項管理”,即投資人將個人賬戶委托他人管理,并以某種形式約定如何業績提成與風險管控。 “在新《基金法》中,私募期貨投資基金也納入了監管之中,但在修訂法正式出爐前,這種舉措顯然會有法律風險。因此,只有在新《基金法》正式出臺后,國內的陽光私募才能充分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對沖,而中國的對沖基金在那時才會成氣候。”一位私募人士向記者表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