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3-16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
關于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有關事宜的公告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衛生部令第79號)業已發布,自 一、自 未達到《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要求的企業(車間),在上述規定期限后不得繼續生產藥品。 二、藥品生產企業應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要求,建立和完善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各類管理軟件并驗證和試運行,組織開展企業員工培訓。相關工作應在 三、藥品生產企業現有《藥品GMP證書》有效期滿但尚未達到《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要求的,應在原《藥品GMP證書》期滿前六個月,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修訂)》要求進行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報送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企業自查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劑等無菌藥品生產企業現有《藥品GMP證書》有效期延續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在網站上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GMP證書》延續情況予以公示。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 特此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