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4-01-22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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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廣告行為多是罰款,但罰款的威懾力極其有限,以廣告費用為基準計算的處罰數額往往較低。”山西省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舉行期間,山西省政協委員李庭凱遞交提案,建議改變醫藥廣告監管體系,增加其違法成本。 虛假醫藥廣告正在成為威脅民眾用藥安全的社會公害。根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互聯網違法發布虛假藥品信息網站”名單,2012年底累計發布20期,300多家網站被查封,涉及無國家藥品準字的藥品共計26款。但李庭凱發現,一些被查封網站改頭換面重新注冊網站,依靠搜索引擎繼續銷售虛假藥品,而被通報藥品的推廣鏈接為14款,占總量的53.8%。 李庭凱認為,除經濟利益驅動,現行的“事前審批事后監管”監管體系和多部門接力監管方式是虛假醫藥廣告屢禁不止的另一原因;此外,法律責任規定較輕、處罰力度不夠,“以廣告費用為基準計算的處罰數額違法成本太低,根本無法遏制虛假醫藥廣告行為的發生。” “建議政府在立法層面上,以‘違法所得’為計算基數處罰廣告主。”李庭凱稱,將虛假醫藥廣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納入民事公益訴訟的范圍之內,縮小消費者的訴訟成本。 當面對醫藥廣告糾紛時,廣告主與消費者對虛假醫藥廣告的信息掌握上存在極度的不對稱,李庭凱認為,“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據規則,消費者只要舉證證明其利益被虛假醫藥廣告行為損害,至于發布虛假廣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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