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4-07-02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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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處方進行售藥是防止濫用抗生素的有力手段,但一直以來部分藥店對這一“限售令”陽奉陰違。昨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藥店必須按照處方銷售處方藥,要把藥店是否根據處方銷售作為藥店是否誠信經營的標準。 《通知》要求,各設區市局要認真按照國家藥品分類管理的相關要求,不斷強化零售藥店的分類管理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規范自身行為。按照規定必須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如果無醫生開具的處方,零售藥店一律不得銷售;可以進行登記銷售的處方藥,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進行登記,登記內容要真實完整。 “要將銷售處方藥納入日常監管。”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通知》要求,各設區市局要將零售藥店是否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情況列入日常監管、認證檢查的一項主要內容,發現零售藥店有不規范銷售處方藥行為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問題嚴重的要予以行政處罰。 針對一些藥店的駐店藥師出現“證件在人不在”的情況,《通知》要求,零售藥店應將駐店藥師資格證書復印件懸掛在藥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駐店藥師應在崗在職,嚴格履行職責,并佩戴駐店藥師標識的胸牌,認真做好處方審核和用藥咨詢指導工作。藥師不在崗時,不得銷售處方藥,同時擺放“藥師不在崗,暫停銷售處方藥”的警示牌。 “屢教不改的藥店要從重處理。”上述負責人說,針對過去一陣風的督查形式,《通知》明確表示,要嚴厲查處違規行為。省局將于近期組織一次明察暗訪,各地應開展一次暗訪檢查工作。對檢查發現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問題嚴重、屢次不改的藥店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