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制;健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運行機制。隨后,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也要求全國各地周密謀劃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各項任務,著重做好五項工作: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提高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和水平。
筆者認為,在實現上述要求的過程中,醫療保險的信息化和標準化是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和管理服務中兩個互為依存的重要工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交易必須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則。在這一交易原則下,消費者不僅關注價格,更關注形成價格的基本因素,即確保產品質量的基本信息。同時,生產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和減少交易成本,也要制定生產流程等規則,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的信息。這些信息的基礎,就是產品的企業標準。因此,制定標準是公平交易原則的基本要求。
標準是實現市場良性競爭的措施。為了消除不良競爭者對整合行業的影響,需要通過提供優質產品獲得高于平均利潤的企業,會團結起來形成統一的共識,制造入門門檻,即產品的行業標準。當然,我們并不能相信,所有產品生產者都會那么守規矩,或都會主動去考慮社會效益以及產品的社會成本。因此,必須對部分產品由國家和政府相關部門制定行為規則或者基本要求,即國家標準,并通過制定法律來推動和實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標準以及標準化成為除法律、道德之外,對經濟和社會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手段。因此,標準化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公平交易的基礎,二是提高效益和效率的措施,三是保證公眾基本利益的手段。
產生醫療保險的經濟學動因是由于醫療服務市場信息不對稱,需要通過第三者代表醫療消費者與醫療服務提供方進行價格談判。價格談判的基礎是充分的醫療服務信息以及在信息基礎之上形成的基本標準。盡管醫療服務具有很強的個體性和經驗性,其制造的信息浩如煙海,必須建立強大的信息系統進行監測和分析,但醫療技術發展到今天,絕大多數醫療服務行為是可以形成基本共識和指導原則,形成標準以及作為醫療保險與醫藥服務機構進行價格談判的基本信息的。這是醫療保險信息化和標準化管理區別于其他社會保險的特點,是醫療保險制度的特殊性決定的,也是醫療保險信息化和標準化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險信息網,需要以基本技術標準為基礎。比如,要充分掌握醫療服務的基本信息,就必須有完善的病種分類代碼標準、藥品代碼標準等等。而研究制定醫療保險管理標準,又必須依據對大量醫療服務信息的歸納和提煉,如實行按診斷相關分組定額預付款制度(DRGs),需要對每個病種制定診療規范(指導性標準)作為談判病種價格的依據,這就必依據大量的醫療服務和費用信息。因此,醫療保險信息化和標準化應當統一規劃,同步發展。
經過十幾年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我國醫療保險信息化和標準化管理有了長足進展,特別是隨著“金保工程”的大力推進,一個以計算機網絡為核心的全國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以及醫療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通用的基礎技術標準體系基本形成。但醫療保險信息化和標準化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軟件建設相對于硬件建設滯后;二是醫療保險標準化建設相對于信息化建設滯后;三是醫療保險全國性標準化建設相對于地方標準化建設滯后。解決這些問題非常困難,因為醫療保險標準龐大而又復雜,僅僅一個全國統一的診療項目分類編碼標準,就涉及到多個部門,要動員大量醫學專家參與,要歸納整理大量數據等等。但醫療保險制度發展到現階段,這些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否則,提高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實行醫療保險結算“一開通”,以及推行按病種付費等結算辦法,都將面臨難以逾越的技術障礙。
醫療保險信息化和標準化工作是一件長期和系統性工作,在當前應當首先抓而且已經有條件抓的工作,是對醫療保險標準化建設進行系統性規劃,明確醫療保險標準化建設的目標和任務;確立標準體系的構架,厘清各類標準層級,確定各級醫療保險部門的責任;盡快組織動員研究力量,建立相關組織,著重研究制定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所必需的基礎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