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07-10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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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法律方面。現在法院對集體訴訟并不太支持,我認為要加強對小股民起訴上市公司的支持力度,通過幾個案子來使披露虛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對其他公司的警示。 第三是獨立董事的建設。獨立董事應當主動發揮作用,對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自己的意見,防止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發布虛假公告誤導投資者。 第四是加強輿論的監督,使記者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代替小股民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 在*ST北生的整個事件之中,散戶或許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不可否認,其中除了*ST北生公司治理上的巨大漏洞和黑幕等因素外,散戶自身也應該承擔投資責任。“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這句話幾乎人人知曉,但真正懂得的似乎并不多,關于“投資者的風險意識的教育和投資能力的提高”的呼吁早已不是新的命題,但是,投資者風險意識的提高和投資能力的提高并不是一個短期的過程,不可能立竿見影,這需要長期的市場培養和教育投入,而國內市場的不成熟本身就已經存在著較大的投資風險,在經過近幾年有關監管部門的大力治理,這種風險雖然已經降低,但卻遠遠不能忽視。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大股東行為的規范監管、公開信息的披露監管等方面或許就更需要嚴格的規定和落實。(本報記者張佳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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