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7-03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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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由來:對于公立醫院來說,不斷添置新的醫療設備,對生存和發展有重要的作用。前不久,幾位醫院院長與我探討,醫院與醫療設備公司的“設備合作”是否合法,怎樣合作能夠保障醫療安全? 這一問題不僅涉及醫院管理,也涉及醫院融資的性質,是公立醫院深化改革面臨的問題之一。本文作者認為,“以設備合作的方式允許股權融資并有政府實施監管”的思路,至少現階段是不可行的。 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希望廣大管理者一同討論。——編 者 新設備的添置對醫院發展有明顯的助推力,若利用貸款購買設備,還本付息對于醫院是一個不小的負擔;若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引進設備,醫院想爭取比較優惠的條件并非易事;而醫院靠自身積累購買設備會占用大量的流動資金。由于公立醫院維持生存和發展經費絕大部分必須自籌,相比之下,“設備合作”的成本低且風險小,而且衛生部規定公立醫院不得引資或合資私設“科室”或“項目”,并未涉及設備合作的問題。所以,與公司進行“設備合作”成為不少醫院的首選。這樣,醫院不花一分錢引進先進設備,不僅可提高醫院的知名度,也創造了新的經濟增長點。但這種“設備合作”究竟是什么性質,實施過程利弊如何?的確需要醫院管理者認真進行思考。 “設備合作”監管難度大 安徽宿州眼球事件是“設備合作”的典型事件。2005年,這一事件在社會上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然而,這一事件并非是孤立的。早在1999年,山東某縣就發生過類似事件,導致10名患者視力下降甚至喪失。之后,10名患者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巨額醫療損害賠償。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這些“設備合作”的模式基本是由公司提供醫療設備,并牽線大醫院的醫師到“設備合作”的醫院開展手術,參與方以設備為基礎成為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從創收中分配利潤。合作期滿后,醫院無償或低價獲得設備的所有權。從法律的角度看,“設備合作”因雙方存在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的事實,其合作的性質屬于股權融資,即公立醫院通過將設備折算成一定的股權比例,獲得對設備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但實際上,“設備合作”是市場機制自發配置醫療資源的表現。它將醫療設備公司的先進設備、大醫院的人力資源、基層醫院等醫療服務供需各方要素整合在一起,實現醫療服務的分工與協作。如果不發生醫療損害事件,這一合作的結果將是各方均有所得,尤其是患者可在本地方便就醫。 “設備合作”要保證醫療安全,必須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管,而現在的問題是,不僅政府監管力量不足,而且設備合作通常以分期付款的名義出現,衛生行政部門即使要對其進行查處,調查取證也非常困難。 難以削減公立醫院的逐利性 在目前情況下,公立醫院如何順利融資,是令管理者大傷腦筋的事情。筆者認為,“設備合作”是一種股權融資方式,盡管它在客觀上給醫療服務帶來一定的好處,但對于公立醫院的公益性質而言,是一種市場化過度的融資方式。 最主要的原因是在“設備合作”中,除患者外,無論醫療設備公司,還是醫院方及大醫院的醫師,都會側重考慮自己的利益,會想辦法讓設備滿負荷運轉,盡快賺取利潤或有更多的收入和報酬。畢竟,任何設備按照醫院管理法律法規及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開展手術,僅對使用的手術器械消毒一項,就會限制一天做不了幾例手術。 由此看,在“設備合作”這種經營模式中,由于合作各方的逐利欲望,設備的過度使用是必然的。在醫療安全與經濟利益存在沖突的情況下,醫院往往會抱著一種“應該不會出事”的僥幸心理,將醫療安全擱置其后。 當然,醫院只要自籌經費,其經營管理無疑要具有逐利動機。與“設備合作”相比,盡管通過貸款或融資租賃引進設備,也會造成過度使用的現象,但由于銀行等債權人不參與醫院的經營活動,所獲的收益是固定的,不會慫恿或誘使醫務人員對設備進行過度使用。衛生部之所以三令五申禁止公立醫院不得與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設立營利性“科室”、“項目”和“病區”,而對公立醫院貸款或融資租賃卻未做任何干涉,動機恐怕就在于此。 有效監管時機尚未成熟 有醫院院長提出,在公立醫院融資面臨種種困難的今天,允許公立醫院進行股權融資,只要進行有效監管,就可以抑制醫院出現過度的逐利行為。筆者認為,這種思路現階段是不可行的,因為制度設計和操作的條件都不具備。 首先,股權籌資使以營利為目的的出資者直接參與醫院經營,合作各方的逐利欲望會直接侵害患者的利益,而目前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力量顯然是難以勝任的。 以宿州眼球事件為例,如果允許設備合作,為了有效控制過度使用白內障超聲乳化儀,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至少應能保證微創手術器械每使用一次均按相關消毒規范進行嚴格消毒,同時仔細甄別每個患者是否具有適應癥。然而,對于醫療機構大檢查和大治療的問題,衛生行政部門一直都是既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也缺乏相應的監管人力資源,特別是針對極為復雜的醫療服務設計有效的監管措施難度很大,現有的條件并不成熟。 國外的經驗教訓值得汲取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歐洲醫改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在引入市場機制的同時加強監管,以期實現經濟和社會兩方面的目標。歐洲在公立醫院基礎設施市場化程度最高的融資舉措是英國的“私人融資方案”(PFI),即政府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承包商負責醫院基礎設施設計、建造、資金籌集及該設施建成后的管理和維護,醫院則在合同有效期內每年從其收入中按照約定向承包商支付一筆固定費用。其實質屬于債權融資,因為承包商并未成為醫院設施建設的股東,不管醫院盈虧與否,承包商的收入是固定的,與醫院之間并非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的關系。 盡管如此,PFI仍對政府的監管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戰。由于PFI中合同安排復雜,政府在醫院設施設計、建設、資金籌集、管理和維護等方面的經驗、技巧均不如承包商,造成基礎設施雖大多能夠按照合同的規定完成,但質量往往不盡如人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