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3-1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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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云南首例藥品發明專利侵權案件,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30萬元。 出生于云南一個中醫世家的趙樹生從1970年開始對一種叫做“巖陀”的草藥進行研究,1995年,趙樹生研究出了從巖陀中提取具有活血、消腫、消炎、止痛功效的藥用成分的方法,并研制出了治療乳腺小葉增生的“巖鹿乳康膠囊”。2000年6月,“巖鹿乳康膠囊”獲得了國家專利。 2008 年,趙樹生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一種叫做“巖鹿乳康片”的藥品,該藥品所用的原料、制法與自己研制的“巖鹿乳康膠囊”完全一樣,只是劑型不同。趙樹生認定, “巖鹿乳康片”的生產者貴州百祥制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百祥制藥”)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于是,趙樹生將該廠和購用該藥的昆明某醫院告上了法庭。 一審中,被告方百祥制藥稱:“巖鹿乳康片”與原告研制的巖陀提取物不是同一物質,而且加工方法與巖鹿乳康膠囊中所含藥物成分的提取方法不一樣,因而沒有侵犯原告的專利權。一審法院支持了被告方的上述意見,判定原告趙樹生敗訴。 趙樹生不服一審判決,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云南省高院于去年4月開庭審理了此案。審理過程中,云南省高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原被告雙方的生產方式進行了實驗鑒定,得出的結論是:兩藥的技術特征存在多項等同,“如果巖陀在回流提取前粉碎,就全部相同;若巖陀回流提取前未粉碎,就不相同”。 云南省高院經審理認定:百祥制藥在回流提取巖陀前,有粉碎環節,因而構成對原告的侵權。據此,云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百祥制藥立即停止對趙樹生發明專利權的侵害,并賠償趙樹生經濟損失30萬元,支付司法鑒定費用6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