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5-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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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篩氧的出現和大規模使用,沖擊了制氧企業的市場份額。據介紹,從2001年開始,上述參與起訴的企業中,就有一些企業連續向藥監局“上書”,要求整頓和統一分子篩氧和醫用氧的標準。 由于各地企業反映問題頻繁,2006年11月份,國家藥監局下發《關于氧、氧化亞氮混合氣體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國食藥監注[2006]586號) 該文件稱:“氧氣和氧化亞氮作為藥品分別收載于中國藥典2005年版,其混合氣體用于臨床也應當按照藥品管理,獲準注冊后方可使用。其生產單位應當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規定進行GM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586號文件否決了144號文件,讓醫用氧企業看到了希望。但這些企業反映,586號文件并沒有得到落實,144號文件依然是主導用氧市場的主要行政依據。因此,上述企業又陷入年復一年的上書中。 今年3月15日,湖南郴州兒童醫院工業氧事件爆發后,國家藥監局下發了《關于加強醫用氧監管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法[2010]99號文件),要求對醫用分子篩制氧設備使用監管和工業氧監督檢查。但是如何解決分子篩氧的“非法”存在,國家藥監局仍未給出說明。(21世紀經濟報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