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5-25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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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果已做過一個工藝驗證,有關雜志標準為已知雜質≤0.15%,未知雜質≤0.1%,在CEP審評過程中,由于計量>2g,EDQM要求將雜質(包括已知未知)限度降低到ICH Q3A要求的≤0.05%,原來驗證過的工藝能生產出50%的樣品符合新的限度要求,那么,此工藝還需要再進行驗證生產出100%的樣品都符合雜質 ≤0.05%的要求嗎?還是可以維持原來的工藝驗證,挑批次符合CEP要求,其余批次符合其他市場的質量要求? 答:因為是日服最大劑量,有些制劑產品的日服最大劑量在低于2克以下的話,那么,有些批次未知雜質在0.05%以上,從市場角度來說,可以銷售。這是品種問題。但是從GMP角度來說,想把藥品的雜質降到0.05%以下,可能涉及到最后一步引入了再次精制過程。如果是這樣,這個工藝是需要全部驗證的。 問:容易被Ⅰ類溶媒所污染的溶媒在日常使用及檢測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如丙酮、甲醇? 答:建立適當的限量進行控制,或者證明成品當中Ⅰ類溶媒不存在,沒有檢測出來。 問:我們再申報資料中對產品雜質A提出了不超過0.3%的限度(雜質A已經列在藥典專論的雜質列表中了,而且專論對于單個雜質的限度是 NMT0.5%),但是再獲得的證書上并沒有列出這個NMT0.5%的限度。我們想知道,0.3%和0.5%,哪個是批準的限度?我們可以把雜質A含量高于0.3%的產品作為CEP產品出售嗎? 答:通常來說,在CEP證書上,如果已經出現在歐洲藥典的雜質清單上的雜質,不會在CEP證書上出現。除非控制歐洲藥典列出雜質的方法跟藥典方法不一致,方法不同可能限度就不一樣,檢測的結果也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就會把已列出雜質列在CEP證書上。 (注:解答者為EDQM的認證部官員Thomas·Hecker先生和Fiona·McLeod女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