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日期: 2011-02-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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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日前對吉林制藥(8.08,0.04,0.50%)在出售控股子公司的過程中存在的四方面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公開譴責。上海證券報記者發(fā)現(xiàn),吉林制藥還存在著瞞報證監(jiān)會等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 深交所在《關于對吉林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的公告》中言明:2007年7月,吉林制藥與自然人石立更簽訂控股子公司恒和維康99.9%股權轉讓協(xié)議,價格為1200萬元,占吉林制藥2006年經審計凈資產55%。 根據(jù)《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 證監(jiān)公司字[2001]105號)(簡稱《通知》),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凈資產比例達50%以上,在就交易達成初步意向后,董事會應當聘請具有證券從業(y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為交易出具意見。 根據(jù)上述規(guī)章,董事會在形成決議后2個工作日內,還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報送決議文本和《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報告書(草案)》及其附件等相關文件。 上述吉林制藥資產出售發(fā)生在2007年7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應為2006年。吉林制藥在2006年年報中也披露:當期,公司將恒和維康合并報表。那么,吉林制藥出售恒和維康股權需要遵照《通知》規(guī)定。 而事實上,吉林制藥在2007年12月3日披露的公告中表示,該轉讓不需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無需中介機構對交易出具意見。 由此可見,吉林制藥在出售恒和維康股權一事上缺少了中介機構出具意見,向證券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送文件兩個環(huán)節(jié)。除此之外,深交所在公開譴責中提到吉林制藥還存在著提供虛假股東大會決議、信息披露不實、滯后等問題。 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張洪明律師認為,除了深交所譴責的信息披露違規(guī)之外,吉林制藥重大資產出售行為存在著未聘請中介機構出具意見,未經證監(jiān)會審核等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 根據(jù)《通知》第十八條,上市公司及有關各方在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交易中有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中國證監(jiān)會將會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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