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2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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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銀行通化柳河支行開設的募集資金賬號為賬號為040101201050019012,截止2011年1月21日,專戶余額為29,993萬元,該專戶專用于甲方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人參產品系列化延吉廠區基地項目之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季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王浩、康衛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節假日順延)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按照孰低原則在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之間確定)的,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丙方督導期結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