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3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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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丙方必須做好本企業內的安全、治安、保衛工作,如出現問題由丙方承擔責任,自行處理,乙方有義務協助丙方處理。 第七條 期限屆滿 1、本協議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90天前向國土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乙方同意在確認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重新出讓。 2、本協議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若丙方未在年限屆滿90天前向乙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乙方有權無償收回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政策為準。 第八條 甲方保證第三者不擁有該地塊的抵押權、租借權和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2、丙方必須按時支付土地地價款。如果丙方不能按時支付土地地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3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土地;對丙方投資建設的有利用價值的建筑物雙方協議收購價格,協商不成,由丙方自行處理,恢復提供土地原狀。地價款的返還雙方另行商議。 3、丙方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地價款,甲方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入區企業用地。由于甲方未按時提供土地而致使丙方對本協議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應當按丙方已經支付的土地地價款的1‰向丙方給付違約金,并相應延長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期限。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丙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甲方按上述標準承擔相應違約金,地價款的返還雙方另行商議。 4、甲方交付的土地在項目正常經營后未能達到協議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甲方協助丙方辦理相關手續(立項批復、規劃審批、建筑許可證等),負責將該地塊國有土地證辦理至丙方名下。如甲方未能按期辦理土地證,視同甲方未按時向丙方提供土地,甲方按延期提供土地承擔相應違約金。 五、對外投資的目的、存在的風險和對公司的影響 2009年4月24日,國家發改委正式對外發布了《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發〔2009〕8號),規劃中強調"醫藥行業要實行醫藥集中采購和統一配送,推動醫藥物流的發展"。在此背景下,公司擬在徐州新城區內開發建設新城區恩華醫藥物流中心項目,是為了不斷擴大公司醫藥物流配送業務的經營規模,增強公司醫藥物流配送業務應對市場變化的適應能力和抗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提升公司的品牌價值,并形成公司新的利潤增長點,對促進公司醫藥物流配送業務的可持續發展,做強做大公司醫藥物流配送業務具有重要意義。 項目主要風險:本項目在江蘇地區有較好的發展空間,但綜合運營成本和贏利水平最終取決于市場需求狀態及江蘇的經濟發展水平。國際國內醫藥物流的興起及周邊省、市的醫藥物流的沖擊,有可能對本項目的正常運營和盈利產生影響,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六、公司將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進行后續披露。 七、備查文件 1、江蘇恩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2、新城區恩華醫藥物流中心項目合作協議 江蘇恩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年1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