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日期: 2011-03-02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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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 序號 存入日期 存入金額 存單號碼 存單期限 1 2010年11月23 日 3000 02940035 定期3個月 2 2010年11月23 日 3000 02940036 定期3個月 3 2010年11月23 日 5000 02940034 七天通知存款 二、存款人、專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三、宏源證券作為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存款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宏源證券應當依據(jù)《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以及股份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xiàn)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jiān)督權。存款人和專戶銀行應當配合宏源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宏源證券每季度對甲方現(xiàn)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存款人授權宏源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占小平先生、吳晶女士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查詢、復印專戶資料;專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安徽龍科馬/北京綠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宏源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存款人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專戶銀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宏源證券。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存款人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專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宏源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宏源證券有權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宏源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按本協(xié)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存款人、專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lián)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xié)議的效力。 八、專戶銀行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宏源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宏源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存款人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xié)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專戶銀行僅負責依據(jù)本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不對存款人專戶內資金的存儲和使用承擔任何責任。 十、本協(xié)議自存款人、專戶銀行、宏源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宏源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依據(jù)公司2010年11月29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董事通過《關于簽訂的議案》(詳見公司公告2010-06號公告),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綠竹”連同保薦機構“宏源證券”還將分別與中國光大銀行北京三里河支行、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單支行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目前上述協(xié)議正在簽署過程之中,待簽署完畢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0年12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