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1-06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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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網訊 就國家藥監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的通知》,有市民解讀為“藥店禁售保健食品”。昨天(4日)廣東省藥監局解釋說,該《通知》并不是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保健產品,只要是合法的產品,包括保健品,都可以在藥店銷售。 據《通知》規定,禁止藥店繼續經營與藥品包裝相似、與藥品同名或者名稱相仿、宣傳功能主治的非藥品類產品。省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其實主要是針對目前市面上存在的仿藥類產品,規定本身并無特別新意,只是進一步的規范要求。 他說,這些產品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一般在仿中成藥類、家居保健類比較普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