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10-2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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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衛生部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使用抗結核藥品及其他輔助藥品。各地衛生部門要規范結核病防治診療服務,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保障患者的利益不受損害。 近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報道了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結核病防治工作有關問題。該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為肺結核病患者提供結核病免費治療過程中,搭售保肝藥、護肝藥,甚至存在患者不接受保肝藥、護肝藥就不提供免費抗結核藥品的情況。 為了加強免費抗結核藥品的管理和使用,規范肺結核患者在抗結核治療過程中保肝及其他輔助藥品的使用,切實減輕肺結核患者的負擔,衛生部要求,要嚴格按照《中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的要求,對所有符合免費抗結核治療條件的患者,均應執行國家結核病防治規劃規定的化療方案,予以規范治療。化療前要了解患者的藥品過敏史和肝腎疾病史,對有肝腎功能障礙者,要根據肝腎功能情況慎用抗結核藥品。要向患者說明服用抗結核藥品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輕微不良反應可在醫生觀察指導下繼續用藥,如不良反應較重,應及時報告縣(區)結防機構,并囑患者及時就診,不得自行任意更改化療方案。如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應立即停藥,并囑患者到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同時要按照藥物不良反應報告規范進行報告。 衛生部強調,對于有發生肝及其他臟器損害可能性的結核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感染者、既往有肝病患者、老年體弱者等)應酌情進行輔助治療,但應嚴格掌握預防性用藥治療指征,并本著患者自愿的原則,不得將患者購買和使用保肝及其他輔助藥品作為使用國家提供的免費抗結核藥品的前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