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12-10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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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購到的基本藥物,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采購機構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采購,或者委托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并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備案。鼓勵各地探索省際聯合采購等多種方式,進一步降低基本藥物價格、保障供應。 (六)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基本藥物采購要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鼓勵各地采用“雙信封”的招標制度,即在編制標書時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企業同時投兩份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以及GMP(GS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歷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保證基本藥物質量。只有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合格的企業才能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商務標書評審由價格最低者中標。各地也可以通過設立資質條件的方式,對投標企業進行篩選;還可以根據基本藥物質量和價格等要素設計評分指標體系,對投標企業進行綜合評分。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采購機構根據供貨主體和實際情況,合理設計本省(區、市)的具體招標辦法。 采購機構確定供貨企業后,供貨企業要將擬供貨的藥品樣品送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檢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對質量出現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懲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八)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合同。采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并負責合同的執行。如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不能滿足臨床用藥需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出申請,由采購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追加合同,各供貨企業原則上不得拒絕。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要制定并推行標準合同文本。 (九)嚴格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并在購銷合同中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供貨企業按照合同要求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交貨驗收并出具簽收單,采購機構根據簽收單付款,原則上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日(具體天數要在合同中約定)。未能按時付款的,采購機構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采購機構要設立專用賬戶,制定具體付款流程和辦法,對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進行統一支付。各地可以設立一定的基本藥物采購周轉資金,確保基本藥物貨款及時足額支付。 (十)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次違規嚴厲警告,并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違規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違法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布,全國所有省(區、市)兩年內不得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本省(區、市)任何藥品的招標采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懲處。 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對參與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采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嚴懲,并公開其不良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和供應的信息系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完善全國統一的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電子監管碼)和藥品電子監管平臺,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區、市)不得采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 鼓勵各省(區、市)進一步拓展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的功能,打通衛生行政部門、基本藥物生產及批發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藥品生產、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十二)規范基本藥物質量標準和包裝規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逐步提高基本藥物質量標準。衛生部要逐步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根據基層用藥的實際需求,確定基本藥物的標準劑型、標準規格和標準包裝。在國家未出臺規范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之前,各省(區、市)每種基本藥物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 (十三)建立基本藥物采購信息公開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采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價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并抄國務院醫改辦公室。鼓勵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基本藥物采購過程,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環境。 (十五)促進基層醫務人員合理用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契機,引導和規范基層醫務人員用藥行為。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盡快推進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在基層普遍使用,鼓勵各地利用信息系統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進行監管。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三、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工作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實。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涉及多方利益調整,將會遇到多種困難和阻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堅定信心,精心組織實施。要加強宣傳培訓,爭取藥品生產流通行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蹤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因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產生的矛盾,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研究制定本省(區、市)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的具體辦法,原則上應在本指導意見印發后30個工作日內出臺,并抄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和衛生部備案。經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批準,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基本藥物采購工作可以單獨組織實施。各地要力爭2010年12月底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采購辦法完成一個采購周期的基本藥物采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