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12-10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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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實各方責任。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采購負總責。采購機構對基本藥物采購直接負責,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采購,保障基本藥物的質量和供應,合理有效降低采購價格。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采購機構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和指導,開展定期評估,確保基本藥物采購工作順利實施。發展改革(醫改辦公室、價格)、財政、社會保障、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監察等有關部門也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強對采購主體和采購全過程的監督。 (三)鼓勵積極探索。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探索降低基本藥物采購價格、保障供應和質量的有效措施,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實際購進價格銷售基本藥物。鼓勵通過發展現代物流等多種手段,進一步降低藥品流通成本,實現藥品流通公開化、透明化,引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兼并重組,加快結構調整,規范基本藥物生產流通秩序,促進藥品生產流通行業健康發展。各地要堅持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反對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 (四)加強考核評估。國務院醫改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把基本藥物采購情況作為醫改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對各地基本藥物采購情況進行考核,并與資金補助掛鉤。要選擇部分省(區、市)進行重點聯系指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于2010年12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