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9-06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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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個讀者,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但是,對同一條法律條文有多種解讀卻不一定是好事。 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簡稱“新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雖然新社會保險法有不少突破和創新之處,但這條規定仍被法律界人士認為是操作性不強,有太多責任不明確的地方。 復旦大學謝教授的遭遇恰恰戳到了新社會保險法的軟肋。近日,謝教授的老父親不慎被撞,肇事者雖被判負全責但卻無力支付數量不菲的醫藥費。謝教授想到新社會保險法,寄希望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卻遭遇意外的尷尬——有關方面對新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三人不支付”的解讀,讓謝教授的救命計劃擱淺。 本想解困卻又受困 上海醫療保險信息中心工作人員說,如果第三方支付了部分醫療費,醫療保險基金也不負擔 “不是父親出事,我還不知道會有這個問題。”8月24日,謝教授在電話中對記者說。自父親出事后,他就開始為醫藥費來回奔忙。雖然判定事故責任完全在肇事方,但因司機駕駛的二手車無年檢無交強險,無法找保險公司理賠,又因司機家窮,東拼西湊才籌集了一點錢,但對目前已達20萬元的治療費來說,依舊是杯水車薪。謝教授自己也先后墊付了10萬元。 讓他著急的是,醫院方面最近又在催促,不給錢就不給藥。“人命關天,剛緩過勁兒來,藥停了,那還了得?”謝教授父親發生車禍后,直到現在還躺在醫院重癥病房里。看著不停上漲的醫藥費,謝教授急在心上。他偶然得知,已于7月1日施行的新社會保險法有關第三方不支付或找不到第三方時可由醫保基金墊付的說法,他覺得或許能幫上自己的忙。并且,該法也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2號文)(下稱《調整通知》)的形式下發。 他開始輾轉于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下稱“醫保辦”)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人保局”)之間。但去過醫保辦和人保局后,謝教授發現事情遠不是他想的那樣。“他們說肇事司機是第三方確定無疑,還賠付了一部分錢,所以醫保方面不應賠償。后來說,對我的情況需要開會研究,具體需要多長時間——一兩個星期還是一兩個月他們也說不準。”醫保辦下屬的上海市醫療保險信息中心工作人員對他說,按照新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能夠確認第三方的就不由醫療保險基金擔負,如果第三方支付了部分醫療費,醫療保險基金也不負擔。 為驗證謝教授的說法,《國際金融報》記者咨詢了上海市醫保辦直屬單位上海市醫療保險咨詢服務中心(下稱“咨詢中心”)。咨詢中心工作人員的說法與謝教授問到的一樣,“因司機作為第三方可以確定,且他(司機)不是不支付,而是已經支付過,只是后續支付不出來。新社保法第三十條的‘不支付’,針對的是拒絕支付的情況,并不是沒能力支付”。在咨詢中心下屬的操作窗口——上海市浦東新區醫保事務中心,一位男性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市里面都說這種情況不適用醫保基金,我們總不能讓市里聽區里的吧?” 醫保中心的解釋顯然讓謝教授無法接受,“如果總的醫療費要30萬元,對方只付得起很少的一部分,比如不到10萬元,難道我們為了拿到醫療保險基金的墊付,就去拒絕第三方賠償嗎?這豈不是對肇事者的縱容嗎?” “第三人不支付”暫無更細解讀 如果肇事者只賠付了一部分醫療費,就不適用醫保,則會鼓勵受害者放棄肇事者的賠償,而直接由醫保墊付 對于“第三人不支付”該如何解讀,記者查閱了上海醫保官方網站和上海市人保局官方網站后發現,從2010年10月份到今年9月3日的公開信息中,并沒有對“第三人不支付”作進一步解釋。此外,人保部在新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前后,雖然頒布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保部2011年第15號令)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保部2011年第13號令),但是這兩項文件中均未對“第三人不支付”有更進一步的明示。 帶著疑問,8月31日,記者向上海市醫保辦的上級主管部門上海市人保局咨詢。上海市人保局負責新聞聯絡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中央出臺的法律地方沒法展開解讀,因為“沒這個權力”。對于第三人不支付是“拒絕支付”還是“無力支付”,該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也不好說,“你可以去咨詢下專業的律師”。最后,該工作人員給記者上海市人保局宣傳新社會保險法網絡宣傳專題的鏈接,記者在其中一個網頁上發現人保局關于調整部分社會保險政策的問答,其中一個回復稱:“目前上海關于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范圍進行調整的相關文件尚在制定中”。問答顯示的發布時間是2011年7月13日。 為厘清“第三人不支付”確切所指,8月31日,記者又發傳真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針對“‘第三人不支付’是否有進一步的細則或司法解釋”、“‘無力支付’是否囊括其中”等問題,征詢意見。 9月2日,人保部負責對外新聞聯絡的相關人員回復記者時表示,今年人保部下發的14號令的解釋已經很清楚了,建議記者看一下14號令,“我們暫時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記者查閱了人保部2011年14號令——《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發現該《管理辦法》主要涉及對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權益狀況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保密等內容,并未涉及“第三人不支付”的解讀。“目前我們只能提供14號令這么一個解釋。”面對記者的追問,上述人保部人士如是表示。 正是這模糊的規定和解讀,讓謝教授深感苦惱。有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稱,如果肇事者只賠付了一部分醫療費,就不適用醫保,則會鼓勵受害者放棄肇事者的賠償,而直接由醫保墊付,“這真是奇怪的邏輯”。 細則并不是非要不可 新社會保險法相關實施細則尚未出臺,還需要開會研究,但可能要一兩個星期或是一兩個月,什么時候出來并不好說 在采訪中,多位律師均對記者表示,有關方面將“第三人不支付”解釋為“第三方拒不支付”而否認“第三方無力支付”的情況過于狹隘,不支付可以理解為拒絕支付或無力支付兩種情況。有不愿具名的山東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肇事司機恰屬無力支付的情況,在他看來,咨詢中心方面有意無意忽略了這一層涵義。 “若第三人只支付了少部分醫療費用,就認為不符合‘第三人不支付’的條件,是一種字面解釋,是與立法精神相違背的。”上海市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占健明對記者表示,新社會保險法是從以人為本的原則出發,作了“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規定。從立法精神來看,“未支付”應當包括第三人的主觀惡意不支付及第三人客觀上不能負擔兩種情況。“若真如有關方面的解釋,就是要求事故責任方‘一分錢不出’,實質上是要求受害人拒絕接受賠償”。 “對于‘不支付’的理解,不應僅限于第三人‘不支付全部’這一種情況。”浙江海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磊也認為,就法條的本意而言,謝教授的情況應該是屬于“先行墊付”的范圍。 在謝教授找到相關部門時,有關機構負責人告訴他,新社會保險法相關實施細則尚未出臺,還需要開會研究,但可能要一兩個星期或是一兩個月,什么時候出來并不好說。但王磊認為,現在法條已經很明確了,“配套實施細則其實也不是非要不可”。王磊表示,與商業目的的保險不同,社會保險以公益為目的。為此,當勞動者處于傷病時,應當做到能保即保,以體現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價值。 王磊還建議,按照現在的情況來看,需要走訴訟途徑才能得到醫保基金的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