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2-04-06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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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加強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和監測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藥品出廠價格與中標價格差距過大的,建議取消其中標資格。 通知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對于零售環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藥品,經營者應將自主確定的藥品最小零售單位含稅出廠價格,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報送至發改委 指定的藥品價格信息系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通過信息系統核查有關藥品的出廠價格信息,采取相應措施加強藥品價格管理。 在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公布中標藥品(包括入圍藥品,下同)在醫療機構的零售價格時,要密切監測中標藥品出廠價格。對不按規定報送出廠價格信 息,或出廠價格與中標價格差距過大的,價格主管部門不公布其在醫療機構的零售價格,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當地藥品招標采購機構,建議取消其中標資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