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2-09-13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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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健康體檢、緊急救援等服務,計入理賠支出的,其分攤入凈保險費中的比例不得超過保費的10%。健康教育、就醫服務等咨詢類服務,分攤入附加費中的比例不得超過保費的2%。 關于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2〕73號 各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促進健康保險領域產品創新,充分發揮商業健康保險在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健康管理服務是指保險公司針對被保險人相關的健康風險因素,通過檢測、評估、干預等手段,實現控制風險、改善健康狀況的服務,包括健康體檢、就醫服務、生活方式管理、疾病管理、健康教育等。 二、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三、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四、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應根據市場情況合理定價。 健康體檢、緊急救援等支出類服務,計入理賠支出的,其分攤入凈保險費中的成本不得超過保險費的10%。 健康教育、就醫服務等咨詢類服務,計入公司運營成本的,其分攤入附加費用中的成本不得超過保險費的2%。 其他服務或成本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單獨定價,不計入保險費,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務價格。 五、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有關健康管理服務內容可在保險條款中列明,也可另行簽訂健康管理服務合同。 六、保險公司在銷售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的健康保險產品時,應向投保人說明健康管理服務有關內容。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2年8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