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1-14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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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管理辦法》日前出臺,并定于2月1日起施行。 這個由四川省衛生廳制定出臺的《管理辦法》規定,從2009年開始至2011年,該省所有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并實行零差率銷售。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藥物品種比例不得低于20%~60%,其銷售額占藥品總銷售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5%~50%。同級別的中醫院、婦幼保健院、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醫院,使用基本藥物品種數和銷售額比例分別下調5%;同級別的腫瘤醫院、藏醫藏藥醫院使用基本藥物品種數和銷售額比例分別下調10%。 《管理辦法》還明確,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與四川省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平臺上掛網的藥品生產或配送企業,要簽訂陽光采購合同。要加強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管理,將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情況納入績效管理進行考核。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配備使用基本藥物的,給予全省通報批評、扣減績效考核管理分值、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等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