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7-06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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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蘆筍片”事件、醫保藥品突擊漲價事件,使藥品價格虛高問題屢成輿論關注熱點。據悉,在各方呼吁治理虛高藥價的背景下,近10年不變的《藥品價格管理辦法》目前已修訂完畢,正在征求各方的意見,并謀求盡快出臺。 然而,部分看過征求意見稿的業內人士對新《辦法》并不抱樂觀態度,認為其思路和藥價管理模式并沒有本質變化,在現實中也缺乏可操作性。他們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三點思考。 之一:“單獨定價”名亡實存 與2001年的《藥品價格管理辦法》比較,征求意見稿仍延續了原來的藥品價格管理模式,即藥品價格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3種形式。規定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以及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特征的藥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其中的一個變化是,征求意見稿中沒有了“單獨定價”的概念,代之以“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符合以下規定之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特定企業生產的藥品制定和調整價格”,并列出了6條規定。其中一條規定:“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或者其認可的社會機構認定,質量標準顯著高于其他企業生產的相同劑型的同種藥品。” 單獨定價,就是符合一定條件的藥品,可以制定一個單獨的價格,而不受其他同類品種價格規定的約束。這個規定自出臺以來,在業界就一直備受詬病,被認為有失公正、公平。九州通醫藥集團副總經理牛正乾表示,盡管征求意見稿中沒有了單獨定價的概念,但實質上只是換了一種說法。他認為,目前,沒有法律授權有關部門在同一藥品標準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標準下生產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同種藥品之間要認定差異。既然沒有授權,藥監部門也就不可能去做這件事,更不可能將這種權利授權其他社會機構。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符合“中成藥主要原料均使用GAP藥材或者均使用較高等級藥材,國家藥品監管部門予以證明或者企業按要求主動向社會公開全部藥材采購和使用信息”的藥品,可以進行價格調整。 對此,牛正乾表示,GAP(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本來就不是一個法定標準,它是推薦標準,和GM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SP(藥品經營質量規范)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樣的。即便是在GAP藥材基地生產出來的中藥材,也很難認定它就比其他地方的中藥材質量高,而必須通過客觀的檢驗。另外,什么叫“較高等級”也很難判斷;而“主動公開全部藥材采購使用的信息”具有很大的欺騙性,誰能保證公開的信息全部是準確的? 一位合資藥企負責人更是直率地指出,這6條對“特殊企業”藥品價格的調整規定,盡管有著實現藥品“優質優價”的愿景,但由于沒有可操作的標準和依據,就為制藥企業留下了“可操縱價格的空間”,為虛高藥價創造了孳生的機會。 之二:“摸黑”定價的現狀恐難改變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一種藥品的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基本依據是藥品的定價成本。 通俗地講,定價成本就是藥品制造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除了設備損耗、原材料費用等,企業的管理、銷售、財務費用等都要按照一定比例算在里面。這就用到一個專業名詞“期間費用率”,也就是這些費用與營業收入之比。 而征求意見稿大量壓縮了“期間費用率”,以謀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價。比如,普通化學藥品,以前規定期間費用率小于等于30%,而此次調整為8%。也就是說,這些費用在藥品價格中所占的比例不能超過8%。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壓縮了藥品的銷售利潤率,由原來的小于等于10%,調整為小于等于8%。而相關市場營銷人士認為,這些規定雖可能在一定程度壓低藥價,但都只能在某些具體環節上做文章,對虛高藥價形成的機制影響不大。 牛正乾說,原來的《藥品價格管理辦法》也是采取成本定價法來確定藥品價格的,但很多藥品依然定出了很高的價格,問題就在于國家發改委對一種藥品的期間費用率等生產成本很難核算核查。 一位物價管理部門的官員也坦陳,一種藥品制定價格時,先由生產廠家把相關材料報到省一級物價部門備案,國家發改委再依據省級部門的上報材料、數據進行定價。而大多數制藥企業是不情愿將自己的生產成本如實上報的,國家發改委也就很難準確掌握一種藥品的生產成本到底是多少。 這位物價部門的人士說,如果不制定出科學、可量化、可操作的藥品生產成本核算標準和措施,“摸黑”定價的現狀將難以改變。結果會有兩種:一種是價格定得偏高,醫保多掏錢,百姓多花錢;另一種是價格定低了,藥品消失了,百姓也就用不上了。他說,這也是當前和今后物價管理部門工作的重點。 之三:流通差價率新規或致藥店售價虛高 征求意見稿對藥品的流通差價率(額)的核算標準進行了重新規定。標準是,按藥品含稅出廠(口岸)價格分為0元~5元、5元~20元、20元~100元、100元~500元、500元~1000元、1000元~10000元、10000元以上等多個檔次,其最高流通差價率(額)分別對應為40%、30%+0.5元、25%+1.5元、20%+6.5元、15%+31.5元、8%+101.5元、901.5元。 這與此前的相關規定形成了呼應。2009年11月,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的《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規定:“對流通環節差價率(額)實行上限控制,并對高價和低價藥品實行差別差率控制,低價藥品差價率從高,高價藥品差價率從低。” 流通差價率管理對治理藥價虛高會有一定效果,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統一加價15%所帶來的醫院愿意用高價藥的狀況。采訪中,多位人士均對這項管理舉措持肯定態度。但也有不少人擔心,在整個藥價管理機制不完善、企業誠信自律意識不強的背景下,流通差價率管理會帶來一些弊端。 牛正乾舉例說,假如原來某個藥廠給藥店5元一盒供貨,藥店在不高于國家規定的最高零售價(假定為15元)情況下,按每盒14元或13元或12元賣,都符合國家規定。而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只能順加40%,那就是說每盒只能賣7元。在這種情況下,醫藥工業企業為了規避因此帶來的降價風險,可能就會抬高給藥店的供應價,把藥店的供價直接抬成12元,而把原來的5元和12元之間的差價以返利的形式返還給藥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