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06-27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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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近兩年,“齊二藥”民事索賠案終于有了一審結果。昨天上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11名“齊二藥”假藥受害人或家屬起訴醫院、藥廠、藥品經銷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定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由于藥品使用中存在差價,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也被認定為銷售者,故法院判決中山三院等三方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共需賠償原告3508247.46元。接判后,雙方均表示不滿,中山三院更是明確的表示要提起上訴。 法院判令齊二藥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日內即向各原告賠償共計350余萬元,其余3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原告可自行選擇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賠償,并申請法院執行,醫院和銷售商可在賠償原告損失后,繼續向齊二藥公司追償。 判決四大焦點 1 醫院是使用者還是銷售者? 中山三院認為,醫院并不是藥品的銷售者。因為藥品的買賣一般針對不特定人,而醫院只是給病人使用藥品;而且從醫院的性質來講,是從事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企業。因此,醫院是藥品的使用者而不是銷售者。 而開庭時,一份涉案假藥“亮菌甲素”的進貨價格變化路線也浮出水面:金蘅源從齊二藥拿貨,每支5元;金蘅源賣給省醫保,33.84元/支;省醫保參加招標,中標價格是36.005元/支;中山三院以中標價拿進,注射到病人身上46.1元/支。 也就是說,一支出廠價5元/支的假藥“亮菌甲素”,價格飆升9倍多!中山三院代理人說,政府允許醫院在進價基礎上加15%的藥品差價來彌補虧空。 法院明確認定:中山三院雖然有別于一般意義上銷售者,但其在為患者治療用藥過程中,存在明顯價差,具有經營者性質,因此中山三院也屬于銷售者。 2 進藥程序無錯為何也要賠? “假藥是省衛生廳統一招標的,同一規格藥物的唯一中標藥品,醫院在采購藥品上面沒有自主權”……被告中,除齊二藥廠缺席外,其他三方在庭上一致喊冤。 由于連中山三院也被認定為銷售者,那么藥品就也是產品,“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于我國法律將產品質量責任規定為無過錯責任,也就是即使在經銷藥品的過程中沒過錯,但由于侵害了受害人生命權健康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3 賠償數額怎相差60多萬? 記者統計各原告賠償數額時發現,獲賠最多的是已經過世的任貞朝,其哥哥代替他參加訴訟,他獲賠的金額是66萬余元,而獲賠最少的是叢剛,他獲賠了7103元,兩者相差竟然將近60萬元。為什么會有如此大的差距? 原來,有6名原告是按照所認定損失的100%賠償,其他原告則是60%,劃分的依據是專家組的鑒定。對于專家組鑒定高度相關或密切相關,死于二甘醇中毒導致的急性腎衰竭的患者,因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所致,并非其原發病所致。故法院判決各被告連帶賠償各原告損失的100%,而其他人因為沒有中毒的臨床表現或者沒有確切證據提示其病情加重或器官功能損害與用藥有關。 4 無中毒表現為何也能獲賠? 被告曾以一些患者無中毒表現認為無需賠償,但是法院認為,患者到醫院就醫,當然希望得到醫院及時、準確的治療,如果中山三院對受害人一直使用有效的藥物,受害人的病情就有可能不會加重,或其生命就有可能延長,涉案藥品的使用,使受害人錯過了良好的治療時機,甚至錯過了延長生命的機會,因此,涉案藥品與受害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事實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但是受害人確是病重時入院,醫院也發出了病重通知書,因此不排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也是其病情加重或死亡的原因之一,據此酌情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故判決各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的60%。 中山三院不滿判決將上訴 11名原告終于等來了審判結果。 昨天上午的雨下個不停,原告和中山三院在雨中接受著記者的采訪,與其他官司不同,雙方竟然都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滿意”。中山三院代理律師則明確表示會上訴。而原告方代理律師,則對是否上訴表示要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家屬:獲賠最高仍“不滿意” 任一龍,本次宣判獲賠最高額度66萬余元的受害者任貞朝(已死亡)的大哥,手里拿著宣判書快步的向法院出口走去,剛到門口就被記者團團圍住,問及對宣判結果是否滿意,他情緒很激動,稱判決的金額太少,遠遠不足以彌補損失。 據任一龍介紹,家中兄弟三人,任貞朝最小,家里人都很疼愛這個弟弟,弟弟出事后,60多歲的父母非常傷心,弟弟11歲的兒子無人照看。當記者提到中山三院曾對任貞朝實施免費肝腎移植時,他對“免費救治”的說法很不以為然,認為這是醫院應該做的。 “我對不起父親” 陳女士的父親在此事件中不幸死亡,這次她獲賠共計34萬余元。“案子拖了這么久,爸爸不僅沒治好,還沒能等到結果到來的這一天,我覺得對不起爸爸。”由于陳女士的父親被鑒定為沒有中毒的臨床表現,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損失為2萬元,“我也遭受了同樣的痛苦,痛苦程度一點不比別人少,為什么我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這么少呢?我覺得不合理。” 反思:應盡快制定《藥品安全法》 昨天,記者對原告方代理律師陳北元進行了專訪,他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這樣的賠償數額他認為可以接受,但是是否上訴仍要征求當事人的意見。他同時表示,自己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對醫藥體制的不合理問題進行了反思,“只有有所改變,他們的死才有價值!” 罰款應優先支付受害人 《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明確規定了民事賠償優先原則,應當優先支付民事賠償,而本案藥監行政管理部門卻對“齊二藥廠”行政罰款1960萬元后沒有支付受害人任何賠償。 案件暴露藥價虛高問題 案件訴訟過程中暴露出來的藥品流通領域的藥價虛高問題,亟待政府主管部門對制度進行全面徹底改造,利用市場經濟規律打破原來的利益鏈條,降低醫院采購藥品成本。 應制定公共賠償基金制度 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同時,應盡快制定《藥品安全法》,建議在《藥品安全法》中確立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藥害事件受害人集團訴訟制度,及藥害事件公共賠償基金制度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