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10-14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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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全資子公司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云南沃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沃森”)于2011年7月14日召開201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向玉溪沃森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增資的議案》。云南沃森將使用募集資金中的83,768.50萬元對全資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玉溪沃森”)分批進行增資,用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疫苗研發中心擴建項目”和超募資金投資項目“玉溪沃森疫苗產業園三期工程項目”建設。現第一批增資23,034.20萬元已完成。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沃森《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玉溪沃森(以下統稱“公司”)已與玉溪市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玉溪市商業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019921000034245,截止2011年8月16日,專戶余額為11,034.2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疫苗研發中心擴建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玉溪市商業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019921000034211,截止2011年8月16日,專戶余額為12,00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玉溪沃森疫苗產業園三期工程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單方式存放募集資金,公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監管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平安證券。公司存單不得質押。 二、公司與存款銀行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平安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平安證券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存款銀行應當配合平安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平安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平安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龔寒汀、方向生可以隨時到存款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存款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保薦代表人向存款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平安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存款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存款銀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平安證券。存款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存款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平安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平安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平安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存款銀行,同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存款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平安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平安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監管協議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平安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沃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