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2-06-20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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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證券報》記者獲悉,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接到多名股民委托,將就國藥一致(000028)虛假陳述一事向法院提請索賠。2011年10月12日,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國藥一致2009年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結果發現諸多違規情況,為此,財政部對國藥一致進行了行政處罰。 有權起訴股民達數千人 2011年10月19日,國藥一致發布了《深圳一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公司2009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檢查和公司整改情況的公告》。其后,多名股民就此事項咨詢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 劉國華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司法解釋”)的規定,投資者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已有財政部的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該案管轄法院應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投資者只要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本日)期間買入國藥一致股票,并在2011年3月22日后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即符合起訴的條件。”劉國華律師表示。 資料顯示,2011年3月,國藥一致流通股為23325.75萬股,股東人數為一萬多,根據股價落差及流通股數推算,劉國華律師估計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民人數可能有數千,股民受損金額可能高達數億元。但由于目前時間較為緊急,而有些股民考慮到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或者其他原因,主動或被動的放棄起訴,更主要的是,絕大部分受損股民根本不知道可以就此索賠。 “獲賠幾率較高” 據不完全統計,此前已有大概六十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被列為被告,其中不乏諸多知名上市公司,如東方電子、銀廣夏、海信科龍等。截至目前,對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起訴索賠的股民超過一萬,涉及金額超過十二億,而此類已結案件(如東方電子案、銀廣夏案、海信科龍案、中捷股份案、杭蕭鋼構案、廣汽長豐等)中的起訴原告,約有80%以上股民通過和解或判決,獲得了現金或股票賠償,所以,相對于很多其他類別的經濟案件,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類案件贏得訴訟、獲得賠償的幾率算是非常高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2月21日發布《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強調: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從保護證券期貨市場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發,積極研究和妥善審理因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上市、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消除危害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 劉國華律師介紹,2012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中,陳艷軍等訴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賠償糾紛系列案排在首位,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從全國法院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底兩年期間內調解結案并已履行完畢的調解案件中評選出的,供全國法院學習借鑒。這也清晰的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的態度。記者張曌 附件: 1、關于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基準價該如何確定?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基準日為從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就本案而言,由于從2011年3月22日起算,截至2012年2月15日,國藥一致股票的換手率累計剛剛超過100%,因此,2012年2月15日應為基準日。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價則是從虛假陳述揭露日到基準日之間,根據每天的收盤價的平均價格計算得出,基準價應為26.64元。 2、投資者如何計算自己存在的投資差額損失?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該日)期間買入該股,且在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2月15日(含該日)賣出該股,則以實際賣出價來計算投資差額損失;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該日)期間買入該股,且在2011年2月15日后賣出該股或者持續持有至今,則以26.64元為基準價來計算投資差額損失。 即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以36.64元買入10000股,在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2月15日以29.64元賣出,則投資差額損失為7萬元;如在2012年2月15日后賣出該股或者持續持有至今,則投資差額損失為10萬元。 所以,投資者只要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該日)期間買入該股,并在2011年3月22日后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均可依法提起訴訟索賠。 根據《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者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以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及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