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3-03-19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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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紫光古漢財務造假被處罰的消息一經公開,就引發了輿論高度關注。紫光古漢的股價也因之出現了大幅度下跌。3月11日晚間《紫光古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下簡稱《處罰決定公告》)披露,3月12日,紫光古漢股份跌幅達8.86%,截至3月18日,5個交易日中,跌幅超過18.35%. 3月11日晚間的《處罰決定公告》顯示,此次事件,監管機構對紫光古漢的處罰決定為:責令紫光古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郭元林、劉箭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李筱竑、蘭學軍、劉炳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對曾巍巍、朱開悉給予警告,綜上所述,對公司和責任人的罰金合計89萬元。 有熟悉公司法的相關法律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雖然按照規定監管機構已經給與了處罰,但是此次處罰的力度顯得略低,而這樣會給其它存在財務造價的上市公司傳遞出”違規成本太低“的錯誤信息。” 法律人士稱造假應受重罰 “在剛剛過去的央視3.15晚會上,有眾多涉及造假的公司被曝光,在公眾互動環節中,有參與互動的觀眾點評,”對那些造假、涉假的公司和個人應該給予重罰,罰得他們傾家蕩產“這樣才有利于維護我國消費環境。而這句話是不是也能夠適用于上市公司中呢?”上述法律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相關信息顯示,紫光古漢此前為避免被ST及隨之而來的退市風險,進行了財務操縱。2005年至2008年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四年中虛增利潤近5000萬元。此外,公司未如實披露《合資協議之補充協議》簽訂并實際執行相關情況。中國證監會對此一系列造假行為給予紫光古漢警告處分以及公司50萬元罰款,并對相關人員處以共計39萬元罰款。 據了解,紫光古漢的財務造假手法主要為虛開發票及賬外交易等。其中,2005年公司通過向北京康達家科技、湖南紫光藥業及某某部隊單位虛開普通發票1655萬元、1376萬元、639萬元等手法,全年虛增利潤達3750.22萬元。如不靠造假,則2005年紫光古漢實際利潤就已出現3452.64萬元的虧損。 2006年,紫光古漢再度通過向湖南紫光藥業虛開發票等手法,虛增了1122.28萬元的主營收入、676.38萬元的利潤。而當年,公司年報的營業利潤僅為234.54萬元。在此之下,2006年550.92萬元的凈利潤,也可能出現負值。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實際上紫光古漢在2007年已可能“披星戴帽”。 “《證券法》對罰款金額有上限規定,因此,行政罰款對證券欺詐行為的懲戒作用有明顯局限,”有相關法律界人士稱,股民依法索賠,不但可以挽回損失,還可以讓上市公司和責任人付出必要的代價,“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法律體系,對證券市場規范發展各有作用,”三駕馬車“一起跑才能走的又快又穩不翻車。” 受損投資者應主動維權 四年造假,隨后近五年稽查,期間股價暴漲暴跌。“案件的稽查效率確實很讓股民失望。”有證券行業人士稱。 另據,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紫光古漢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其行為已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向遭受侵權的投資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證券法》及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紫光古漢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5年12月;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09年8月28日(即紫光古漢公告被湖南監管局立案稽查之日)。 值得關注的是,紫光古漢財務造假長達四年,而在此期間,2007年3月2日收盤價僅5.2元/股,此后股價開始上揚,2007年4月28日公布2006年報后連續5個交易日漲停,2007年6月12日股價最高到過15.61元/股。 在2008年股價最低到3.31元/股,2009年8月28日湖南監管局立案之日收盤價為8.28元/股,投資者損失慘重。 上述律師認為,紫光古漢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其行為已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向遭受侵權的投資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為:2005年12月至2009年8月27日間曾買賣過、并在2009年8月28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紫光古漢股票,且存在虧損或推定虧損的投資者,可對紫光古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通過法律途徑挽回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稅金及利息在內的損失,本案應由長沙中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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