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5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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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收購出售資產的權限為: 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每一年度可以收購、出售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30%的資產。 (三)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資產抵押的權限為: 由于公司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向銀行借款,董事會可以運用累計凈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百分之二十的資產進行抵押。 (四)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對外擔保的權限為: 單筆擔保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十,且擔保總額(含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五十。本章程第三十四條項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委托理財的權限為: 公司董事會委托理財所運用的公司資金總額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 (六)董事會有權決定的關聯交易比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權限執行。 董事會在上述規定的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范圍內,須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超出董事會決策權限的,須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取得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準。 現修改為: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一)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運用公司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權限為: 風險投資(1.法律、法規允許的對流通股票、期貨、期權、外匯及投資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2.法律、法規允許的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運用資金總額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單項風險投資運用資金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非風險投資,在法律、法規及本章程允許的范圍內,董事會可以運用公司資產對本條規定的風險投資以外的項目進行投資,資金總額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五,單項非風險投資運用資金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五。 (二)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收購出售資產的權限為: 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每一年度可以收購、出售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30%的資產。 (三)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資產抵押的權限為: 由于公司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向銀行借款,董事會可以運用累計凈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百分之二十的資產進行抵押。 (四)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對外擔保的權限為: 單筆擔保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十,且擔保總額(含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五十。本章程第四十一條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委托理財的權限為: 公司董事會委托理財所運用的公司資金總額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 (六)董事會有權決定的關聯交易比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權限執行。 董事會在上述規定的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范圍內,須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超出董事會決策權限的,須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取得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準。 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條原為: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現修改為: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董事會休會期間,根據董事會授權,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六)在董事會授權額度內,批準抵押融資和貸款擔保事項,以及批準固定資產投資事項; (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表決結果:7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備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董事會將按照有關程序另行召集召開股東大會。 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廣東監管局通報上市公司治理常見問題的分析及有關治理要求的對策和方案》。 表決結果:7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特此公告。 廣東眾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0年10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