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12-22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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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嚴厲打擊非藥品冒充藥品等違法犯罪活動,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通知要求: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的所有產品(特別是非藥品類產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無批準證明文件、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名以及廠址無中文標識的產品;不得經營與藥品包裝相似、與藥品同名或者名稱相仿、宣傳功能主治的非藥品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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