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4-17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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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錢 峰)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4月15日印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和《臺灣地區醫師獲得大陸醫師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這兩個《辦法》對港澳臺地區醫師申請內地醫師資格認定的條件進行了界定。《辦法》規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醫師申請內地醫師資格認定的受理、審核和認定工作。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中醫醫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申請內地醫師資格認定的受理、審核和認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港澳臺地區人員情況予以匯總,報衛生部備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