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11-24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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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報訊 (記者 邱春燕) 上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發布了保健食品標簽新規定的征求意見稿,當中規定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均不得標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且“不適宜人群”的字體應略大于“適宜人群”字體。 中國保健協會市場工作委員會秘書長王大宏對此表示,這份名為《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是面向有關單位而非公眾的,“它主要是針對保健食品管理部門和被管理部門企業的。”王大宏稱,這份征求意見稿相比以往的標準更加完整、系統和具體。如當中的第十條第三點就提到,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擅自添加其他商標或商品名,這將大大制約某些廠家對消費者的誤導。 除此以外,王大宏還提到征求意見稿中首次做出決定,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注“輻照食品”或“本品經輻照”字樣。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當在配料表中的該配料名稱后標明“經輻照”字樣。另外以往保健食品包裝中的“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字體總是等面積大小的,但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不適宜人群”的字體應略大于“適宜人群”字體。“這體現了政府對保健食品消費安全的關注和采取了切實有效的措施。”王大宏這樣解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