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4-01-10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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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9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加大發展社會辦醫的支持力度,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領域,都要向社會資本開放。以下是意見全文及相關解讀。 關于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若干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衛體改發〔201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加快發展社會辦醫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轉變衛生發展方式、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重要舉措,是增加衛生資源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重要途徑。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切實解決加快發展社會辦醫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轉變政府職能,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強化行業指導,將社會辦醫納入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考慮。優先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加快形成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社會辦醫體系。持續提高社會辦醫的管理和質量水平,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向規模化、多層次方向發展,實現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分工協作、共同發展。 二、加強規劃引導 (一)制定實施衛生規劃。國家完善衛生資源規劃指導性文件,編制好《全國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進一步明確衛生服務體系的功能定位、分級配置要求和資源配置指導標準,強化區域內各機構之間的功能整合及分工協作,完善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和監督評價機制。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劃和本地實際制定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各省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不斷改善和提高醫療衛生綜合服務能力和資源利用效率。 (二)切實將社會辦醫納入規劃范圍。在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為非公立醫療機構留出足夠空間,優先滿足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需求。新增衛生資源無論何種資金渠道,須按照有關規劃要求和標準進行審批。 (三)優化衛生資源配置。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規模適度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立醫院發展規模,留出社會辦醫的發展空間。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地區,在滿足群眾基本醫療需求的情況下,支持并優先選擇社會信譽好、具有較強管理服務能力的社會資本,通過多種形式參與部分公立醫院(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的改制重組。明確和規范改制的方法、程序和條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確保職工合法權益,同時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加大發展社會辦醫的支持力度 (一)放寬舉辦主體要求。建立公開、透明、平等、規范的社會辦醫準入制度。進一步放寬境外資本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范圍,按照逐步放開、風險可控的原則,將香港、澳門和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其他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可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設立獨資醫療機構。合理設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境外資本股權比例要求,省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履行獨資醫院審批職責。 (二)放寬服務領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領域,都要向社會資本開放。鼓勵社會資本直接投向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舉辦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臨終關懷醫院等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高水平、規模化的大型醫療機構或向醫院集團化發展。積極發展中醫類別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專科醫院,鼓勵藥品經營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 (三)放寬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各地要科學制訂本地區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嚴格控制公立醫療機構配置,充分考慮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醫療機構設備配備不低于20%的比例,預留規劃空間。按照滿足合理需求、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原則,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配置申請,重點考核人員資質、技術能力等相關指標,對床位規模、門急診人次等業務量評價指標方面的要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把握。對新建非公立醫療機構可按照建設方案擬定的科室、人員等條件予以配置評審。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購,經組織專家復審并確保相關專業人員落實到位后再正式下達配置規劃。積極引導和支持區域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聯合建立區域性大型醫用設備檢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機制,促進資源充分合理利用,推進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檢驗對所有醫療機構開放。 (四)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允許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完善規劃布局和用地保障,優化投融資引導政策,完善財稅價格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發揮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機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