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4-02-17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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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介紹說,根據新辦法,視同繳費年限分三段認定。 第一段是本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時已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在1991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計算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1997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間離開本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黃險峰舉例說:“我們深圳的相關條例是1997年推出的,國家相關條例是1999年推出的,這之間有大概兩年的時間差。例如,某市國有單位的老王,他在1998年離開了國有單位,根據新的認定辦法,就可以認定其1998年離開之前的年限了。” 黃險峰介紹,第二段是本市戶籍職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就是在此期間,(深圳戶籍參保人)參加深圳市任何一種社會保險,均算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因為當時沒有分開計算。” 不過,以農村城市化人員、個人繳費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算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對此,黃險峰解釋說:“因為要在用人單位工作才有失業的,當時繳交失業保險沒有和個人掛鉤,個繳里沒有失業這一塊,只有單位繳交,所以只和國企工作年限掛鉤。” 而第三段則是,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國家及廣東省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其市外轉入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符合國家及廣東省有關規定的,可與本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此外,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時,其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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