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4-04-0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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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辦分開的有效形式。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醫院在人事、資產、財務等方面的責權關系,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權力運行機制,落實縣級公立醫院獨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經營管理權。推進縣級公立醫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醫院的行政級別,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兼任縣級公立醫院領導職務。 (三)合理配置資源。2014年底前,國家和省(區、市)制定衛生服務體系規劃以及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各市(地)要制訂區域衛生規劃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向社會公布。每個縣(市)要辦好1-2所縣級公立醫院。按照“填平補齊”原則,繼續推進縣級醫院建設,30萬人口以上的縣(市)至少有一所醫院達到二級甲等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縣級公立醫院使用國產設備和器械。研究完善鼓勵中醫藥服務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強縣中醫院和縣醫院中醫科基本條件和能力建設,積極引導醫療機構開展成本相對較低、療效相對較好的中醫藥診療服務。嚴格控制縣級公立醫院床位規模和建設標準,嚴禁舉債建設和舉債購置大型醫用設備。對超規模、超標準和舉債建設的地方和機構,嚴肅追究政府和醫療機構負責人的相關責任。研究制定國有企業所辦醫院的改革政策措施。 三、建立科學補償機制 (一)破除以藥補醫,完善補償機制。縣級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取消藥品加成政策。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醫院加強核算、節約運行成本等多方共擔。各省(區、市)制訂具體的補償辦法,明確分擔比例。中央財政給予補助,地方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納入財政預算。充分發揮醫療保險補償作用,醫保基金通過購買服務對醫院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予以及時補償,縮小醫保基金政策內報銷比例與實際報銷比例的差距。 (二)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綜合考慮取消藥品加成、醫保支付能力、群眾就醫負擔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調整價格,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提高診療、手術、護理、床位和中醫服務等項目價格。降低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鼓勵醫院通過提供優質服務獲得合理收入。已貸款或集資購買的大型設備原則上由政府回購,回購有困難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價格。價格調整政策與醫保支付政策相互銜接。 (三)落實政府投入責任。縣級人民政府是舉辦縣級公立醫院的主體,要在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建設規模、標準的基礎上,全面落實政府對縣級公立醫院符合規劃的基本建設及大型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人才培養、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政策性虧損、承擔公共衛生任務和緊急救治、支邊、支農公共服務等政府投入政策。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落實對中醫的投入傾斜政策。 四、完善藥品供應保障制度 (一)改革藥品集中采購辦法。縣級公立醫院使用的藥品,要依托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以省(區、市)為單位,按照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原則,采取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等辦法開展集中招標采購,同時允許地方根據實際進行不同方式的探索。進一步增強醫療機構在藥品招標采購中的參與度;鼓勵跨省聯合招標采購,保證藥品質量安全,切實降低藥品價格,有效遏制藥品購銷領域的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對臨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藥物,可通過招標采取定點生產等方式確保供應。逐步建立基本藥物與非基本藥物采購銜接機制。縣級公立醫院要按照規定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推進高值醫用耗材網上陽光采購,縣級公立醫院和高值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通過省級集中采購平臺開展網上交易。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鼓勵采購國產高值醫用耗材。加強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能力建設,保障藥品采購工作的實際需要。提高采購透明度,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采購數據實行部門和區域共享。 (二)保障藥品供應。藥品配送原則上由中標企業自行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配送或直接配送,減少流通環節,規范流通秩序。嚴格采購付款制度,制訂具體付款流程和辦法。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付款的,采購機構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省級衛生計生和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貨款支付情況,嚴厲查處拖延付款行為。建立全國統一的藥品采購供應信息系統,逐步完善低價、短缺藥品的供應保障機制。 (三)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加強藥品集中采購及配送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不良記錄。對采購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采購機構、縣級公立醫院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并進行處理,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違法違規企業、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布,并在公布后1個月內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由其在政務網站轉載,所有省(區、市)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藥品招標采購或配送。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懲處。 五、改革醫保支付制度 (一)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在開展醫保付費總額控制的同時,加快推進按病種、按人頭付費等為主的付費方式改革。嚴格臨床路徑管理,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科學合理確定付費標準,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之間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醫保經辦機構要根據協議約定按時足額結算并撥付資金。 (二)加強醫保對醫療服務的監督和制約。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的調控引導與監督制約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健全醫保對醫務人員用藥、檢查等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加強對基本醫保目錄外藥品使用率、藥占比、次均費用、參保人員負擔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復診率、人次人頭比、轉診轉院率、手術和擇期手術率等指標的監控。 六、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一)合理核定編制。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訂縣級公立醫院人員編制標準,合理核定縣級公立醫院人員編制總量,并進行動態調整,逐步實行編制備案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