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10-19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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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說“四梁八柱”,有一個“柱”是完善醫療服務體系,說白了就是醫療機構怎么辦。這個也有亮點。醫療機構改革是我們的難點,但是醫改方案中對此有一定的闡述,雖然闡述尚有不充分之處,但是方向明確了。 首先我要提一下醫改總的指導思想,“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分開”,這四個分開就是我們的指導思想。換句話說這是黨的政策。這個政策是非常英明的。管辦分開就是醫療服務體系改革的指導方針,這個指導方針確實寫進了意見稿,“醫療服務體系改革第七項,建立高效規范的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這一段話意思就是說醫療機構體制現在不太高效,不太規范,我們想辦法改。 建立和完善醫院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三自然段“建立規范的公立醫院運行機制”,這一段非常重要,這是改革方案的一大亮點,為什么是亮點?下面是提出一個目標“公立醫院要遵循……,建立以病人為中心,優化服務”,這句話比較空泛,要公立醫院好好干。下面接著寫到“建立公立醫院的法人結構,明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相互制衡,有責任有約束有競爭,當然也有活力。”這句話非常重要,這句話就是前面說的“管辦分離”原則的具體闡述。“建立和完善醫院的法人治理結構”,什么是法人治理結構?首先醫院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它要獨立的為他的決策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它不是任何機構的下屬或者上屬。這一條非常重要。現在很多公立醫院是各地衛生局的下屬,直屬機構,當然還有部屬機構,北京八大醫院都是部屬的,換句話說它是政府機構的下屬,由上面來任命,雖然也號稱有法人代表,但是是不是能夠真正的獨立呢?這很難講,因為醫院的很多決策都不是自己做出的。 比如說醫療機構用的藥,這個藥是怎么來的呢?現在公立醫院的藥是招標來的。不中標的東西不能亂用。但是曾經出過一次“齊二藥事件”,病人住院用了這個藥就去世了。最后家屬起訴醫院、起訴藥廠、起訴藥的配送商,惟獨沒有起訴衛生廳,按道理藥品招標是衛生廳招標辦管的。醫院用藥是被指定了的,他們招標經過那么多的程序,一堆專家說這個沒有問題,質量是好的,怎么能怪醫院?這個典型案例說明現有的制度不是獨立的法人。那么我們就要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如何健全?以理事會制度為核心 具體怎么健全?要建立以理事會制度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理事會由公立醫療機構的利益相關者組成,它和企業董事會的組成略有不同。假定是公立的醫療機構,誰辦的誰就有權任命幾個理事,但不是所有理事都他任命,出資者是一個利益相關者,可以任命幾個理事來代表自己,還有其他的利益相關者是我們的雇員,醫師代表、護士代表。當然可能還有社區代表、公眾代表、藥品經銷商代表等等,就是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理事會。 理事會聘請管理層,換句話說院長和其他管理層都是職業經理人,他們不是干部。現在有些媒體說院長們抱怨自己四不象,既不是干部,也不是經理,既不是醫生,也不是其他的職位,反正角色很亂,這就是現在改革不順,很不規范。理順以后就把他們的角色定位準確。
現在意見稿上有一句話“探索注冊醫師多點職業”。醫師、護士、藥師大家都是自由執業者,它放在自由流動那一塊說。什么是自由執業者?你有在任何地方執業的權利,但并不表明你一定要滿世界流動。如果你高興了,醫院也認為你合適,就全職雇用你。我們對自由執業者的理解有誤,有時候誤解成滿世界亂竄的了。管辦分離,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這是醫療服務體系改革的第二個支柱亮點。 有利于推進管辦分離 這個亮點非常之亮,它還有一個好處,推進了管辦分離,能夠促進我們醫藥衛生的監管體系的改革。監管體系的第二自然段要求醫院加強各個方面,衛生行政部門要成為全行業的管理者或者監管者,成為監管者的前提條件是管辦分離。監管者不是任何人的上級,監管就是裁判員,包括制定規則,裁判員要中立。管辦分離,一方面促進醫療服務體系的改革,另一方面能夠促進醫藥衛生監管體系的改革,這是一箭雙雕之舉,所以這是最大的亮點。 提問:方案中并沒有對怎么樣建立法人機構進行明確的表態。在無錫、上海實現的管辦分離就是衛生局抽出一部分人成立醫管中心,在他們看來這已經算獨立法人機構和管辦分離。如果方案中不出現具體的管辦分離,會不會以后的管辦分離會換湯不換藥,就淺嘗輒止了。 顧昕:管辦分離的原則提出來了,具體怎么做要探索。總之指明了一個方向,這個方向可能比較遠、比較模糊,到底怎么做,大家還有不同意見。我們可以繼續探索。如果是從行政部門里另分出一個機構比如“醫院管理中心”,香港也是這樣做的,這是政事分開,但是和管辦分離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也可以比較僅僅是政事分開是不是能夠把面臨的問題解決了,如果解決了,也沒有什么不可以,我們不排除任何可能性。如果不可以,只能進一步探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