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10-3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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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全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有關人士齊聚北京,對新醫改方案進行了研討,并達成共識:新醫改方案盡管在建立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立和完善公立醫療機構法人治理結構、鼓勵醫療衛生多元投入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亮點,但是,其有關醫療服務體系的具體改革路徑、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制度建設、醫藥衛生體制管理體制、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醫藥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的大多數內容卻存在脫離實際、前后矛盾、無法操作的情況,沒有遵循十七大報告提出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改革方向,從根本上違背了十七大報告提出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必須貫徹“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的基本精神。 因此,在座的19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合簽名呼吁:新醫改方案必須重新制定或作重大修改。 新醫改方案存在諸多的“自相矛盾”:方案依舊不成功 在座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達成的共識是:新醫改方案存在諸多的問題及自相矛盾之處,主要集中在: 沒有發揮市場競爭機制在醫療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現行醫療服務體系存在“看病難”凸顯的問題實際是醫療資源不足和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解決這一問題的方式不僅僅是由國家加大投入,而應當著力強調向社會開放醫療服務領域,引入競爭機制,給予社會資本投入醫療領域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政策待遇,發揮“無形的手”在解決醫療資源不足和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中的作用。 沒有解決醫藥不分、以藥養醫的問題 新醫改方案中盡管在指導思想等部分提出了實行“醫藥分開”,但在具體內容中,根本沒有對“醫藥分開”提出任何像樣的實施措施,只是提出了“實行醫藥收支分開管理”,而這一措施實際是一種另類的“醫藥不分”。“實行醫藥收支分開管理”仍然是由醫生開處方,醫院賣藥來實現的,賣藥的體系仍然寄生于醫院,其與以往“醫藥不分”不同的是:收入的藥費要上交給有關政府部門。既然藥品通過醫院銷售給患者,那么,醫院或相關主管部門購進藥品的權利依然存在,醫生與藥品生產經營商的利益關系可以通過寄生于醫院的藥房確認,這種制度安排仍然沒有真正實現醫藥分開。所以,“實行醫藥收支管理”下的醫院、醫生仍然可以通過藥品的采購權、處方權與藥品生產經營商進行利益交換。 對公立醫療機構作出錯誤的“公益性”定位 新醫改方案中七次提到“公益性”,四次強調“公立醫療機構要以維護公益性為核心”,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堅持公共醫療衛生服務公益性”的原則,這一原則完全符合社情民意。可是,新醫改方案卻把“公共醫療衛生服務公益性”偷換為“公立醫院要以維護公益性為核心”,這是錯誤的。 在強調公立醫療機構公益性大旗下,主管部門可以“強制”要求公立醫療機構為老百姓提供低價或免費的醫療服務、藥品取消加成等等所謂的“惠民政策”,這樣的結果是,公立醫療機構必然“虧本”營運,那么名正言順的需要國家對公立醫療機構加大投入。一旦某些政府部門掌握了投資公立醫療機構的權力,其下屬公立醫療機構就擁有了“跑部錢進”的激勵,而相應的政府部門也就擁有了更大的尋租權力。此外,政府加大投入以后,必然需要在“堅持政府主導”下加強監管,這樣就進一步賦予政府某些行政部門更大的權力,這樣就通過改革的形式實現了“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 沒有真正落實公立醫療機構的法人地位 新醫改方案盡管強調了落實公立醫療機構的法人地位,但在其具體內容中又要實行公立醫院的“收支分開管理”,公立醫療機構服務收費和藥費等收入要上繳,再由衛生行政部門下撥,這實際是否定了公立醫療機構作為法人所應當具有的獨立財產權。同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還享有對公立醫療機構人事任免、考核、獎懲等權力,這也否定了公立醫療機構的獨立的人事權。這不利于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參與醫療市場的競爭,在競爭機制下提高服務質量和降低服務價格。 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論述中,新醫改方案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矛盾之處在于: 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不僅僅涉及基本藥物 基本藥物是最基本、最常用、最有效的藥物。新醫改方案強調要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這是可喜的。但是,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建立,還應當包括其他藥物,僅憑基本藥物也不可能“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醫藥產業”。新醫改方案應當更加注重如何鼓勵和支持專利藥的創新,并拿出切實可行的措施。 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不符合基本經濟規律 新醫改方案一方面強調要“建立基本藥物的生產供應體系,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對“基本藥物由國家實行招標定點生產或集中采購,直接配送,減少中間環節,在合理確定生產環節利潤水平的基礎上統一制定零售價”。這是違背市場經濟原則的,也是自相矛盾的。這實際是冠以市場機制的名頭,采用計劃經濟的做法。這種由官員決定“定點生產”廠家的事,其中很難避免尋租行為。 其次,基本藥物由不同的醫療機構使用,進行集中采購也是不現實的。 第三,新醫改方案擬對基本藥物采取“直接配送”的方式,也是違背市場經濟原則的。 在醫藥衛生管理體制的論述中,主要問題及矛盾之處在于:現行醫藥衛生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政事不分”和“管辦不分”。政事之所以必須分開、管辦之所以必須分開,這是政府職能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無須過多贅述。現行醫藥衛生體制的諸多亂象無法治理,就是與這二者不分有關,包括新醫改方案所代表的意見和觀點也是二者不分在作怪。 新醫改方案盡管多處提到要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但是,在具體內容中,不僅沒有落實這一原則,而且進一步強化了“政事不分”和“管辦分開”。 新醫改方案異化了“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本義 新醫改方案提出“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開、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不同層級政府之間、政府與醫藥衛生機構之間的職責范圍……”。從文中可見,政事分開、管辦分開就是要合理確定不同層級政府之間、政府與醫藥(未提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職責范圍。不知是方案擬定者故意裝糊涂,還是由于水平所限不理解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真實含義,確實讓人啼笑皆非。 新醫改方案提出“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開、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不同層級政府之間、政府與醫藥衛生機構之間的職責范圍……”。從文中可見,政事分開、管辦分開就是要合理確定不同層級政府之間、政府與醫藥(未提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職責范圍。不知是方案擬定者故意裝糊涂,還是由于水平所限不理解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真實含義,確實讓人啼笑皆非。 新醫改方案沒有真正落實政事分開、管辦分開 新醫改方案一方面旗幟鮮明地提出要“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另一方面又提出“積極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多種形式”。分開就是分開,還有什么好探索的呢?分開就是分開,怎么會有多種形式呢?新醫改方案的擬訂者之所以這么表述,無非就是:“探索”即意味著分開還不成熟,不想馬上分開;探索多種分開的形式意味著有關部門可以對二者分開做多種解釋,在名義上分開,實際上是拐著彎、變著法兒不真正分開。很多所謂的“分開”,實際上是另設一個機構,多掛一個牌子,增加一個“婆婆”。政府部門頒布的重要政策文件,采用這種讓老百姓無法讀懂的方式,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新醫改方案進一步強化了管辦不分 公立醫療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多公立醫院隸屬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院長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任命,政府撥款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撥付。因此,社會上稱衛生局局長也是公立醫院的總院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行政權力機關既是醫療機構的監管機構,又是公立醫院作為被監管對象的院長任命單位和財產撥付核定單位。說白了,衛生行政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領導人,還當財務總監。醫藥衛生領域很多監管失敗的根源就在此。這種體制無容置疑地必須加以改變,也就是管辦必須分開。 醫藥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問題及矛盾之處在于: 1、對基本藥物實行政府定價不是一種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 2、對基層醫療機構實行“藥品零差價率銷售”違背經濟規律,導致價格競爭機制失靈 3、對“仿制藥品實行后上市價格從低定價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是一個不合理的定價辦法 4、藥品流通環節的差價率無需強制控制 人大代表及委員認為,本次方案制定不成功的原因是: 1、參與制定新醫改方案的部門過多,效率低下 2、新醫改方案的某些制定者與方案內容有直接的部門利益關系 3、缺乏更高層次、超脫部門利益的部門或小組負責人來統籌負責 盡管參與新醫改方案制定的部門也有不乏與新醫改利益無關的部門,但是,這些部門往往不起主導作用。這些部門一般是采取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由于層級的關系,也無法統籌方案內容,而方案的實際主導部門乃是衛生部等利益關系最密切的部門。 人大代表及委員提出,新醫改方案是一個回歸計劃體制,有悖市場經濟規律,沒有充分顧及政府投入的可持續性的方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不僅是民生問題、社會問題和經濟問題,還是事關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全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政治問題,新醫改方案征求意見稿必須重新制定或作重大修改。 新醫改方案的制定是一項涉及多個部門、多個行業、多個利益群體的復雜系統工程,處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交匯點,處于各種矛盾和利益調整的焦點,處于深化改革與制度創新的矛盾點,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深層次問題和極為敏感的關注點。需要政治智慧,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統攬全局,勇于創新、大膽改革。因此,國家要在更高層次統籌安排考慮,像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推進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九十年代推進城市經濟改革、國有企業改革一樣,應當由更高層次的機構和領導統籌實施。因此,建議由全國人大或國務院成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小組長應當由國務院領導直接擔任,拋棄現有由16個部門共同制定的方法,更不能夠由某個利益相關部門主導,防止陷入“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的怪圈。 人大代表及委員建議,新醫改方案應當由全國人大或國務院直接負責制定,負責牽頭的部門可以是全國人大下屬的部門,也可以是直屬于國務院的領導小組,但是,具體負責牽頭的部門不能與新醫改方案的內容有利益關系,可以建議國務院研究室或國務院法制局扮演牽頭角色。這個部門只能是一個,而不能是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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