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10-3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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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次全國醫藥行業協會會長、秘書長聯席會 對“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第十次全國醫藥行業協會會長秘書長聯席會議10月15日在北京舉行,與會代表結合我國醫藥行業的發展現狀,就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過程中涉及醫藥行業發展方面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不折不扣落實“十七大”精神,切實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行“四個分開”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關鍵是解決體制機制問題。應按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深化公立醫院改革的關鍵是落實“四分開”。 建議1、落實“管辦分開”。 衛生行政部門要從辦醫院徹底轉向監管醫院、管醫院轉向規劃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和監管醫院,盡快與公立醫療機構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建立和健全公立醫療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院長負責制,建立規范、高效的醫院運營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允許醫護人員(尤其是醫師),允許在不同醫院注冊行醫,充分解放醫務人員的生產力,這是醫療體制改革的前提。 建議2、落實“醫藥分開”。 “以藥養醫”的體制,助長了醫療機構過渡依賴藥品盈利的行為,形成了藥品銷售壟斷,影響了醫生形象,加重了百姓負擔,激化了醫患矛盾,破壞了社會和諧,阻礙了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 2007年度,醫院門診病人人均藥品費用仍高達總費用的50%。“以藥養醫”的體制仍然是百姓看病貴的主要根源,是產生藥品購銷不正之風的土壤,是滋生不合理用藥的溫床,更是使百姓受到藥源性傷害的重要因素。必須切斷醫院、醫生和藥品銷售之間的直接利益關系,打破多年來醫療機構壟斷藥品零售的局面,才能促進醫療服務專業化和藥品生產流通新秩序的形成。不徹底解決體制問題,《意見》就形同虛設,兩年來16個部委局的調研努力就會付之東流。 落實“醫藥分開”,就是把醫院門診藥房改成社會零售藥店,獨立經營,照章納稅。這是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核心與關鍵。具體實施可先從社區和農村醫療單位不設門診藥房做起,處方由社會零售藥店調配、銷售。 醫療機構收支兩條線、“藥房托管”和在社區實施“藥品零加價率”,不是醫藥分開,只會拖延改革進程,貽誤改革的大好時機。 建議3、盡快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和補償機制,體現醫務人員的勞動和服務價值。醫生的職責就是診斷、開方、治療。門診病人憑處方到社會零售藥店購藥,保證病人購藥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配套改革基本醫療保險藥物報銷政策,鼓勵到藥店購買。 二、充分保障醫藥行業的市場經濟地位,減少行政干預 醫藥企業是藥品生產、流通、銷售的主體,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醫藥行業又好又快發展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基石。很多政策和措施都需要醫藥生產流通企業的落實。這不僅是滿足百姓安全用藥需求的大事,也事關國家藥品戰略安全,應在《意見》中給予高度重視。各項政策、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都要能夠充分考慮如何促進醫藥行業的又好又快發展,“發展是硬道理”! 建議:要充分考慮醫藥行業的市場經濟地位,對于藥品的生產和流通要更多地采用市場機制,維護公平競爭,國家的重點應該是宏觀調控和依法監督,減少直接的行政干預和二次市場準入。《意見》中關于基本藥物“定點生產”、“直接配送”、“零差率”等措施,都帶有嚴重的行政干預色彩,違背市場經濟規律,應重新論證。這些政策一旦出臺,將會直接影響到醫藥行業的生產、流通、零售等各個領域。并且這些政策的有效實施不僅難度很大,甚至直接危及到部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還有可能出現新的權力尋租,滋生新的腐敗。 三、明確國家基本藥物政府宏觀調控的范圍,發揮市場調控作用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核心價值是病有所醫,目標是實現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可負擔性、保障質量和合理使用。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關鍵在于制度建設,使80%的常見病、多發病的治療用藥得以保障。遵循原則是“低水平,廣覆蓋,保基本,逐步提高、分步到位”。基本藥物制度的落實,關鍵在于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應作為醫療首選,基本醫療保險保證支付。而基本藥物生產供應體系的建立,應按市場規律辦事。 《意見》中提出“基本藥物由國家實施招標定點生產或集中采購、直接配送,減少中間環節.....”,必將打亂藥品生產和供應模式,割裂醫藥產業供應鏈。例如這幾年實施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間環節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中介機構這一環節,打亂了醫藥企業正常的經營秩序,產生了諸多問題,諸如部分急救藥品無法保證的情況。而今年發生的江南雪災、四川地震以及前幾年的非典,在災情疫情面前,日夜加班生產、組織貨源、墊付資金、保證災情疫情用藥的,主要是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 如果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干預藥品生產流通,將嚴重背離基本藥物制度的根本目的和藥品生產流通的市場經濟規律,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方向和進程是背道而馳的。 建議: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現有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社會零售藥店的作用。醫保和政府采購的代表機構選擇生產供應企業,生產供應企業選擇批發配送企業,購銷雙方簽定藥品供貨合同。 而政府宏觀調控的重點應該是《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遴選,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目錄有機結合起來,探索建立鼓勵醫療機構優先、合理使用基本藥物的機制,并有效監督。 政府部門要依據《招標法》重新審視現由衛生行政部門主導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合法性和規范性,改革現有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明確社會保障部門代表醫療服務購買方在藥品招標中的主導作用。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利用價格和財稅政策,嚴格限定并監督執行采購方的最低采購數量和付款時限,調動和保護企業的積極性,扶優汰劣,促進行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四、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廢除原研制藥品概念 目前正在執行的《藥品政府定價辦法》規定:原研制與仿制藥應區別定價,已過發明國專利保護期的原研制藥品比GMP企業生產的仿制藥品,針劑型差價率不超過35%;其它劑型差價率不超過30%。 該規定從概念上和定價上是對原研制藥品的價值給予了肯定,從效果上卻間接導致了我國民族制藥企業“低價低質”的現狀。而國際慣例是僅對專利藥品給予相應保護,過了專利期的都為通用名藥,雖價格與仿制藥仍有差異,但很多國家通過制定國家藥物政策鼓勵使用仿制藥,以保證醫療保險和財政的可負擔性。 建議:盡快取消進口和外(合)資企業原研制藥品概念及相應定價政策;對于臨床上已有仿制藥品并可以替代原專利藥品的,應制定政策鼓勵使用仿制藥,以促進民族醫藥產業的發展。 五、政府主導醫藥創新,鼓勵企業共同投入 新藥開發關系醫藥行業核心競爭力的構建和可持續發展優勢的形成。 隨著人類生存環境、生活方式、人口老齡化等自然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我國疾病譜日趨復雜化,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的發病率、死亡率不斷攀升,精神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新老傳染性疾病等危害嚴重,必須不斷研制出安全有效的新藥,防止這些重大疾病。而現時的行業創新能力不足、已經成為制約我國醫藥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新醫改方案在強調建立和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的同時,絕不能忽略保障藥物創新的制度安排。 建議: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藥品創新機制。為保障中國醫藥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有能力參與愈演愈烈的國際競爭,政府必須實施強化技術創新戰略,構建國家醫藥創新體系,加大基礎研究投入,建立新藥研發公共平臺;整合國家在醫藥領域的科技投入,設立國家創新基金,搭建政府與企業共同投入機制,保障研發隊伍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培育大品種、大市場、大企業,提升醫藥行業的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促進醫藥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對于創新藥物建議國家藥監部門能夠制定專門的創新藥物審評注冊管理辦法,以區別于仿制藥品的申報,縮短審批時間;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技術審評前增加知識產權的審查;價格部門制定有利于自主創新的價格體系;社保部門及早通過藥物經濟學評估判斷能否納入醫療保險目錄或部分由醫療保險支付并逐漸增加比例;財政、金融部門能給予企業優惠的稅收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提升國際競爭力。 六、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 將公共衛生列入政府責任范圍,政府主導,全部由政府負擔,給以保證,這是政府部門近年來一直在做的事情。但《意見》將此擴大為現有公立醫院是不對的。 在《意見》:“(九)建立高效規范的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中提出“以維護公立醫療機構公益性質為核心”更是錯誤引導。其實質是拖延公立醫院改革,維護公立醫院“以藥養醫”的體制。 建議:按照十七大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要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原則,公共衛生及服務方面的開支按預算項目由政府全額負擔;醫療及服務方面應區分層次,基本醫療及服務由政府加大負擔比例,實施醫療服務購買。其他層次的醫療及服務由醫療單位提供,由補充或商業醫療保險支付,或由患者選擇負擔。 望政府有關部門在修訂醫改方案和制定相關配套方案過程中,對以上建議給予充分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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