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06-16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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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藥物的選擇標準應該是:治療某病的首選藥;同類藥物中只選藥效最好的;同類藥品中,適應證不同的代表性藥物,如頭孢菌素類可同時保留第一、第二、第三代的代表性藥物;同類藥品藥效近似者應選價格低廉的;同類藥品劑型不同,藥效近似時則限制使用昂貴劑型;作用原理不同的藥品均可保留,以適應不同情形下使用;在任何時候都應有合適的品種數量以保證供應;在評價藥品價格時,必須考慮整個療程的費用,而不限于只考慮藥品本身的單價;必須要有合適的劑型和適宜的包裝,適用于不同層次(規模)的醫院使用,以方便醫患雙方,同時還需有運輸和儲藏便利的考慮;當兩個或更多的藥品都符合以上要求時,則需科學地評價它們之間的有效性、安全性、價格、質量穩定性和可獲得性;除少數藥物外,基本藥物應以單一化合物的處方為主;基本藥物既要保持相對穩定又并非一成不變,如果某種新藥確有優點,可增補入基本藥物中,并可淘汰那些優勢已不明顯的基本藥物。 基本藥物目錄的原則是盡可能降低收載品種的價格,但目錄中的品種與廉價藥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需要注意的是,基本藥物的另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好的成本效益比。就不斷開發出來的進入基本藥物目錄的新藥而言,其價格并不便宜。例如,即使WHO為發展中國家的公共機構爭取到了優惠價格,新型抗瘧藥蒿甲醚-苯芴醇復方制劑的價格仍然是傳統藥物氯喹的25倍。由此可見,不是所有的基本藥物都是廉價的。 開展衛生經濟評價是求得基本藥物成本效益比的有效手段。事實證明,只注重藥品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是不夠的,應切實加強衛生經濟評價的作用,以實現資源配置的高效率。 成本效益比不可忽視 □天津武警醫學院徐為公李克雄 考慮到我國的中醫藥以及民族醫藥產業近年來發展快的特點,筆者認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本著“調入從嚴,調出慎重,調整必須有據”的原則,適當增加優秀民族藥進入其中的比例。 同時,調整后的基本藥物目錄應在相對穩定的基礎上不斷提高對社會需求和衛生工作需要的適應水平。 在醫保甲類品種全部加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同時,針對廣大農村地區的醫藥衛生現狀,對一些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如血吸蟲病、結核病、艾滋病以及突發性流行性疾病的治療藥物應做專門的考慮,適時調入相應治療用藥。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單純以低廉的價格作為主要遴選標準,應對藥品的選擇進行綜合評價,對其質量、療效、生產單位等建立打分制度,以綜合分最高者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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