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08-0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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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年的藥品稽查工作中,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案件占一定的比例,特別是近年來此類案件有上升的趨勢,如:2006年、2007年筆者所在的分局分別查處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案件達1件和6件,涉案貨值達到12696元、12835元。筆者總結出一些查處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方法,以供參考。 ——對包裝精美、價格較貴的壯陽、補腎類藥品、進口藥品進行重點檢查,檢查當事人購進藥品的票據及供貨企業備案資料等。 ——對藥品生產廠家的推銷員直接上門推銷的藥品進行重點檢查。 ——對藥品銷售清單為手寫單并加蓋供貨企業公章的藥品及企業、推銷員的資格、供貨企業公章等進行重點檢查,必要時發出協查函進行真實性協查。 ——對地域較遠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批發企業到本轄區進行藥品銷售的,可發出協查函對銷售的藥品、企業、推銷員的資格等進行協查。 ——對中藥飲片特別是貴重的中藥飲片進行重點檢查。 ——對在電視、報紙等媒體上做廣告的藥品進行重點檢查。 ——對貨物快運站、郵寄等場所的檢查,也能發現非法渠道的藥品。 在對上述藥品的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有可疑之處,應及時與供貨地藥品監管部門和供貨單位聯系,通過協查發函、傳真、網上查詢、實地調查等方式,在掌握確鑿證據后,對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涉藥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發現違法行為之后,對于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件的取證也非常重要,除現場檢查筆錄及對涉案藥品等證據的提取之外,最重要的是對涉案藥品的清單、發票、供貨方及銷售人員、法人委托書資料的復印件等證據的提取。而尤其注意的是應要求當事人在上述復印件上簽字并加蓋涉藥單位的公章,以證明上述復印件在法律上的真實有效。 在查處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案件中存在以下問題: 1.只有涉案藥品的銷售清單及供貨方、銷售人員的相關資料,但無供貨單位的發票;或是涉案藥品的銷售清單上的銷售總額與發票上的數額不對;當事人不能補來發票是否可以定性為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2.藥品生產廠家或批發企業的銷售人員的法人委托書已過期,而銷售人員還在以藥品生產廠家或批發企業的名義銷售藥品的,是否可以定性為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對于上述兩個問題,當地藥監部門應將上述情況及相關資料發函至供貨方所在地藥監管理部門進行核查,對第一種情況,如涉案的藥品經調查后證實確是供貨方所提供,只是沒有開具發票或發票上的數額不對,此種情況不在藥監部門的職權范圍內,應撤案;對第二種情況,如藥品生產廠家或批發企業的銷售人員的法人委托書是由于藥品生產廠家或批發企業的原因導致過期,但是銷售的藥品是藥品生產廠家或批發企業售出的,此種情況不在藥監部門的職權范圍內,應撤案。如在上述第一、二種情況中的涉案藥品不是供貨方銷售的,可以定性為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作者單位:廣西來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武宣縣分局) | ||